前面兩篇文章已經闡述了何為效力待定的民事行為及其類型,本文則來了解,當遇到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時,我們可以怎么處理?

一、 追認。

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和無權代理人簽訂的民事合同要使它發生法律效力,就必須要經過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追認-即:同意與該合同相對方履行合同內容的意思表示。只有經過了上述具有追認權的人追認,那么,該份民事合同才能發生法律效力。在沒有被追認前,該份民事合同雖然成立,但實際上是不生效的。

注:這里所說的追認,其實就是一種單方的意思表示,是不需要合同相對方同意即可發生法律效力。但追認應以明示的方式作出,且要使合同相對方所知悉。

二、撤銷。

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簽訂后,相對方也不是說只能干等著對方法定代理人或者有權的被代理人的追認。法律上賦予了該相對方催告權和撤銷權。催告權,顧名思義,即進行明示的催告。我們主要重點來了解下撤銷權。

撤銷權是指:合同的相對人在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出追認之前,向該法定代理人或被代理人作出撤銷自己與該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權代理人所作的效力待定的民事合同的意思表示。

撤銷權的行使要注意以下三點:1、撤銷的意思表示必須在被追認之前作出,對于已經被追認的民事行為不可行使撤銷權。2、撤銷是無惡意無欺詐的善意行為,不得損害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權代理人的權益。3、撤銷應當以明示的方式作出,比如:短信通知、電話等,沉默推進為不撤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