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訴狀的概念

訴訟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有錯誤,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檢察院提出申請復查糾正的書狀,成為申訴狀,又稱申訴書。無論是刑事案件還是民事案件,都可以提出申訴狀。它是運用審判監督程序維持社會主義法制、保證準確裁判的一種訴訟文書。申訴案件一般由原審法院審查處理,是人民法院再審案件的來源之一。

申訴和上訴是不同的,前者引起審判監督程序,后者則引起第二審程序。

二、申訴狀的內容和寫法

申訴狀一般由以下幾個部分組成:

(一)首部

寫明以下事項:

1、標題,根據具體案件情況,寫明“刑事申訴狀”“民事申訴狀”或“刑事申訴狀”。

2、申訴人的情況,寫明申訴人的姓名、性別、出生年月、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職業或者工作單位和職務、住址等。如果申訴人在押,應寫明現押處所。如果是被告人的辯護人,近親屬申訴,應當寫明申訴人的姓名、職業、同被告人的關系。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名稱、所在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的姓名和職務。民事案件當事人申訴的,應當將對方當事人的身份狀況寫明。

3、案由。應當寫明申訴人是何人、因何案、不服何處人民法院何字何號判決或裁定而提出申訴。可采如下寫法:“申訴人**對**人民法院(**)**字第**號邢(民)事判決(裁定),提出申訴?!?/p>

(二)請求事項

這部分應簡明扼要的提出申訴要求,明確提出要求撤銷、變更原判或再審,以糾正原裁判之不當。

(三)事實與理由

這部分是申訴狀的主要部分。在寫作時應當注意以下兩個方面的問題:

1、針對原判決在認定事實或適用法律上的錯誤,擺事實講道理,逐一加以申辯和反駁。在擺事實時力求客觀、全面,不應把道聽途說、未經證實的傳聞作為反駁原判的依據。對于原判適用法律不當的,應當在申訴狀中提出正確適用的法律和應當援引的具體條款。

2、為了增強申訴的說服力,應當提供足夠的證據,以利于查明案件的情況,正確地適用法律。

這部分的寫法應當注意的是,申訴狀中,除了反駁原判錯誤之處外,常常列舉新的事實和證據,從另一個方面論證原判的錯誤。

(四)結尾

這部分寫明申訴狀遞交的單位,即寫:

此致

****人民法院

寫明申訴人姓名,可以使用簽名或蓋章。申訴人如系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應當寫明全稱,由法定代表人或者代表人簽名,加蓋單位公章,并注明具狀年月日。如果是代書的,則應注明代書人的姓名和單位。

三、申訴狀的格式

申訴狀

申訴人

申訴人***對**人民法院(**)**字第**號***,特出申訴。

請求事項

事實與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附:原審 書復印件一份

申訴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