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作行為不能構成過失犯罪(過失不法行為)
不作為犯罪,是刑法理論對于犯罪類型的一種分類。關于不作為犯罪的類型,刑法理論的通說是分為純正不作為犯與不純正不作為。
不作為過失犯罪有哪些情形?
過失犯罪是指行為人在過失的心理狀態下實施的犯罪,是犯罪構成要件中主觀方面的一種心理狀態。那么根據刑法規定,過失犯罪有哪些情形呢?
第一種情況是疏忽大意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應當預見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因為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以致發生這種結果,從而構成犯罪。所謂應當預見是指行為人對其行為可能發生結果的認識能力而言。應當預見要求根據具體情況,確認行為人對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是否有能力作出判斷,包括根據行為人的年齡、工作職責、文化程度、知識水平、工作經驗、生活經驗等因素。疏忽大意就是通常所說粗心大意、忽略、忘記、沒想到等。如某汽車駕駛員,在倒車時違反操作規程,不事先鳴笛,也不注意觀察,結果將在車后玩耍的小孩軋死。作為駕駛人員,其職責要求在倒車時必須先認真觀察,而該駕駛員由于疏忽大意,既不鳴笛,也沒有認真觀察,致使危害結果發生,應當負交通肇事罪的責任。
第二種情況是過于自信的過失犯罪,即行為人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而輕信能夠避免,以致發生了這種危害社會的結果,從而構成犯罪。這種過失,就行為人的認識能力來說,已經預見到自己的行為可能會發生危害社會的結果,但同時又忙著某種僥幸心理,輕信這種結果也許不會發生。還是以汽車駕駛員為例,某駕駛員已經知道自己駕駛的汽車制動不靈,需要修理,但由于急于出車跑業務,并認為自己的駕駛技術高超,出不了事,結果遇到緊急情況,將人撞死。作為駕駛人員,汽車制動不靈,可能會造成事故,是應該預見到的,但該駕駛員自認為技術高超,懷著僥幸心理,結果造成危害,應當負交通肇事罪的責任。
應當注意到,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規定,與故意犯罪有很大的不同。一是在過失犯罪的構成條件上作了很大限制,過失行為只有造成嚴重危害社會的結果,刑法才規定為犯罪,如果沒有造成實際危害結果,雖有過失行為,則不是犯罪,可以進行教育或行政處罰。而在故意犯罪中,許多犯罪只要行為一經實施,就構成犯罪,比如行為人實施了殺人行為,雖然由于某種原因沒有得逞,也應當負殺人未遂的。二是在處罰上,鑒于過失犯罪的主觀惡性比故意犯罪小,刑法對過失犯罪的處罰比對故意犯罪的處罰規定得輕。
不作為犯罪類型有哪些?
(一)純正不作為犯
也稱不真正不作為犯,是指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成該種犯罪。純正不作為犯在我國刑法中比較少,主要包括刑法第261條遺棄罪,第201條偷稅罪等。純正不作為犯具有三個特征:其一,只能由不作為構成犯罪,作為不能構成該種犯罪,這是純正不作為犯的“純正”之意。其二,不作為犯違反的法律要求的作為義務都是明示的,主要是由法律明文規定的。例如,稅法規定的納稅義務,婚姻法規定的父母撫養子女,子女贍養父母,夫妻相互扶養的義務等。推定的作為義務不適應純正不作為犯。因此,凡是規定為純正不作為犯的不作為,都屬于違反明示的法定作為義務的情況。其三,純正不作為都是結果犯。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純正不作為犯都以危害結果的發生構成既遂,以“情節嚴重”“情節惡劣”作為犯罪的成立條件。由于純正不作為犯罪在刑法中有明文規定,因而司法實踐中不會發生認定上的困難。
(二)不純正不作為犯
也稱不真正不作為犯,是指既可以由作為構成,可以由不作為構成的犯罪形態。不作為犯主要是由作為構成的犯罪。所以,由不作為構成的這類犯罪,也叫不作為的作為犯,即以不作為實施了通常由作為構成的犯罪。例如故意殺人罪,爆炸罪等。舉例子說,故意殺人罪,可以使用刀砍,槍擊等作為形式實施,也可以采用不給食物,將受害人餓死的不作為方式來實施。
遺棄罪與不作為殺人罪的區別有哪些?
一、遺棄罪與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的區別?
(一)犯罪主觀方面
從主觀故意上講,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行為人主觀上必須認識到自己的遺棄行為會導致死亡的結果,并對死亡持希望或放任的態度;而遺棄罪是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人企圖通過遺棄達到逃避或向他人轉嫁由自己承擔的扶養義務的目的,遺棄罪只要求行為人認識到自己對被遺棄的人負有撫養、扶助義務,認識到遺棄行為可能會對被害人的生命、健康造成一般危險,并對這種危險持希望或容忍態度即可。
因此,如果行為人企圖通過遺棄達到向他人轉嫁本由自己承擔的扶養義務的目的,則其行為構成遺棄罪;如果行為人企圖以不履行扶養義務的行為方式達到殺害嬰兒或神智不清、行動不便的老人的目的,則其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
但在實踐中行為人主觀心理的細微差異是很難區分的。主觀心理總會通過客觀方面表現出來,因此,要區分遺棄罪與不作為故意殺人罪,主要還是從客觀方面著手。
(二)犯罪客觀方面
遺棄罪與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均是對生命的犯罪,行為人均對被害人負有撫養的作為義務,二者的差別主要在于作為義務的程度不同。撫養義務強而拒絕撫養的,就可能構成不作為的故意殺人罪;反之,就構成遺棄罪。
衡量作為義務的強弱,大致可以歸納概括為以下三點:
1、合法權益所面臨的危險是否緊迫;
2、作為義務人與合法權益或合法權益主體之間的關系如何?即合法權益對作為義務的依賴程度;
3、履行作為義務的容易程度。
合法權益所面臨的危險越緊迫,行為人的作為義務程度當然就越高;合法權益對義務人的依賴程度越高,換言之,義務人對法益的排他性支配越強,其義務程度就越高;作為義務的履行越容易,就使人們認為義務人越應當履行該義務,因而作為義務就越強。例如對于棄嬰或把神智不清、行動困難的老人遺棄的行為,應當根據具體案情區別對待:如果行為人將被害人丟棄在易被他人發現的地方,可以及時得到救援的,如置于行人較多的地方或者有關機關的大門口,則認定為遺棄罪;反之,如果行為人將被遺棄人置于容易在造成生命危險的地點或人跡罕至的深山僻野,極可能使其凍餓或為野獸所侵害的,如將嬰兒置于沒有行人的地方,或將行動艱難的老人帶往懸崖邊上扔下不管的,則應認定為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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