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林地承包流轉協議

甲 方: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乙 方:

身份證號:

通訊地址:

聯系電話:

甲乙雙方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的規定,本著平等、自愿、有償的原則,經充分協商,訂立本協議。

第一條 流轉林地

甲方將承包經營的林地名稱:______,坐落____縣____鄉(鎮)____村____組,東至________,南至________,西至________,北至________,面積____畝(實際面積以雙方人員實測、驗收為準)的林地的承包經營權流轉給乙方。

第二條 流轉期限

甲方承包林地的期限為___年,即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本次流轉林地期限為___年,即自 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第三條 流轉林地的用途

本流轉林地必須用于林業生產,未經批準,不得用于非林業建設或者閑置荒蕪。

第四條 流轉價格及支付方式和時間

本流轉協議林地流轉價格為每年每畝____元,合計____元/年;流轉林地上林木一并轉讓給乙方的,價格為每畝___元人民幣,大寫:___,合計____元人民幣(大寫: )。

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計算承包費用,在辦妥《林權證》等變更過戶手續后,乙方向甲方支付自 年 月 日起至辦妥《林權證》等過戶手續之日的承包費。其余每年承包費用在當年12月30日前由乙方付清。

乙方采用網上銀行或銀行轉賬、電匯等形式支付。

付款前,甲方應提供與該期應付金額相當的發票或事業性收費收據等予以報銷的憑證。在甲方未能提供相應憑證之前,乙方可暫停支付。

雙方賬戶信息如下:

甲方:

開 戶 行:

賬戶名稱:

賬 號:

乙方:

開 戶 行:

賬戶名稱:

賬 號:

第五條 雙方權利

(一)甲方權利

1、有權要求乙方按本承包協議約定的承包林地的用途合理利用和保護林地。

2、有權按本流轉協議約定流轉林地的期限,期滿后收回流轉林地經營權。

3、在符合付款條件時,有權要求乙方按約付款

(二)乙方權利

1、享有承包林地使用權、經營權、收益權、有權自主組織生產經營和處置林木產品。

2、經依法登記取得承包林地林權證書的,可以依法采取轉讓、出租、人股、抵押或者其他方式流轉。

3、有權享受國家發展林業的優惠政策和扶持金,承包期內承包林地被依法征用、占用的,有權獲得相應的林木補償費和按比例分成的林地補償費。

第六條 雙方義務

(一)甲方義務

1、按照協議第一條的約定,及時提供符合本協議約定條件的造林基地。

2、甲方提供造林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造林基地為規劃中商品林用地,非生態林、防護林、特種用途林、放牧、薪材、風光、墳墓用地以及農業種植或國家重點建設項目(含國防、軍事用途)用地。造林基地內有低洼水地、石塊地、未風化石塊地、墳墓地等,應將其從造林基地總面積中剔除,該被剔除的林地,甲方不得再興造墳墓或堆砌雜物。

造林基地未作任何處分,且權屬界址清楚。

對造林基地周圍的宜林丘崗地,其界址必須已明顯劃定,無任何產生相關糾紛的可能,甲方必須將其詳細位置告知乙方,并在附件上標明界址。

造林基地不存在任何法律糾紛。

提供造林基地的相關法律手續。

3、應當維護乙方的林地承包經營權,不得擅自變更、解除本承包協議。

4、尊重乙方的生產經營自主權,不得干預乙方依法進行正常的生產經營活動。

5、應當保證承包林地具有明晰產權,確認本承包林地沒有林權糾紛,不是債務抵押物。如該承包林地權屬有糾葛,影響乙方權利的行使,概由甲方負責處理,并賠償乙方由此造成的損失。

6、甲方應當杜絕并處理該承包林地范圍內與當地其他單位、集體經濟組織及村民的爭執、權屬糾紛及侵權事件。

7、因國家建設需要依照法定程序征用該林地時,積極協助乙方向政府辦理各項補償手續以使乙方得到充分、有效、及時的補償

8、在辦理林權移轉過戶登記時,甲方應出具申請林權移轉給乙方的書面報告。如需要甲方出面處理的,不論何時,甲方應予協助。如因甲方的延誤,影響林權過戶登記,因而遭受的損失,由甲方負賠償責任。

9、承包林地內有低洼水地、石塊地、未風化石塊地、墳墓地等,應將其從承包林地總面積中剔除,該被剔除的林地,甲方不得再興造墳墓或堆砌雜物。

10、將承包林地范圍內及范圍外的原有設施包括道路、渠網、排灌及其他林業、電力、水利等設施應無償提供乙方使用,并協助乙方辦理水、電、交通聯網等工作。

11、協助乙方到林業部門辦理基地造紙材采伐指標單報單批,協助乙方到林業部門辦理林木采伐證以及運輸手續。

12、協助乙方獲得國家、省、市確定的造紙林基地的各項林業稅費減免及其他相關優惠政策。

(二)乙方義務

1、不得改變承包林地的林業用途,不得將承包林地用于非林業建設或者閑置荒蕪。

2、依法保護和合理利用林地。

3、負責與甲方共同測量確認造林基地四至范圍的面積。

4、國家和集體建設需要使用承包林地的,應服從安排。但甲方應向乙方支付合理補償。

5、因國家重點建設征用承包的造林基地,所獲補償金,其中屬補償乙方投入的地上固定設施的部分、地上苗木(或林木)補償的部分歸乙方所有。屬補償土地的部分,歸甲方所有。

6、如乙方依據需要在承包林地內增建林業設施及開辟林道、防火帶,甲方不得干涉或阻礙。

7、在承包林地內發生的破壞行為,應采取積極措施予以制止,并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第七條 特別約定

(一)甲方對流轉林地已擁有林權證書的,應當在本流轉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甲乙雙方持林權證書和本流轉協議,共同到原辦證單位做林權證書變更登記。

(二)甲方對流轉林地未擁有林權證書的,應當在本流轉協議簽訂之日起 日內,甲乙雙方持有關材料到辦證單位辦理流轉林地的林權證書。

(三)乙方在一定期限內將部分或者全部流轉林地承包經營權轉包或出租給第三方,應當經過甲方和林地所有者同意,并簽訂書面補充協議。

(四)甲方與發包方(林地所有者)的承包協議仍然有效。甲方作為承包方履行的義務,仍應由甲方承擔。

第八條 協議變更和解除

(一)經雙方協商一致,可以以書面形式變更或解除本協議。

(二)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則甲方有權書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協議而不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因遭受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政策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

(三)如有下述情形之一,則乙方有權書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協議而不必承擔任何法律責任:

甲方嚴重違反本協議規定,損害乙方利益,致使乙方無法實現本協議訂立之目的。因遭受不可抗力或國家法律政策環境發生重大變化,導致本協議無法繼續履行。

第九條 違約責任

(一)如任何一方違反本協議的約定,造成守約方無法履行或無法完全履行本協議,則違約方應向守約方賠償損失。

(二)如遇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協議無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時,不認為違約,依法可免除或減輕責任。

第十條 不可抗力

(一)由于不可抗力事件,致使一方在履行其在履行本協議項下的義務的過程中遇到障礙或延誤,不能按規定的條款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的,遇到不可抗力的一方(“受阻方”),只要滿足下列所有條件,不應視為違反本協議:

受阻方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其義務,是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直接造成的,且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前受阻方不存在遲延履行相關義務的情形;

受阻方已盡最大努力履行其義務并減少由于不可抗力事件給另一方造成的損失;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時,受阻方已立即通知對方,并在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的十五天內提供有關該事件的書面說明,書面說明中應當包括對延遲履行或部分履行本協議的原因說明。

(二)本協議中“不可抗力”,指不能預知、無法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地震、臺風、洪水、火災、戰爭或商事慣例認可的其他事件。

第十一條 爭議解決

由于簽署和履行本協議而發生的所有爭議以及與本協議相關的其他爭議,雙方應首先協商解決,并可提請鄉(鎮)人民政府調解,如協商、調解不成,需訴訟解決,任何一方均應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第十二條 其他事項

(一)本協議自甲乙雙方均簽字并蓋章(如甲方為自然人可按手印代替蓋章)之日起生效。

(二)本協議未盡事宜,由雙方協商制定補充協議,依法訂立的補充協議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三)本協議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其中甲方一份,乙方三份。

(四)附件作為本協議不可分割部分,與本協議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無正文,為簽字處)

甲方:【】(蓋章)

(簽字)

簽約時間:【】

乙方:【】

(簽字)

簽約時間:【】

簽約時間:_______年____月__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