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放在押人員罪量刑(私放在押人員罪情節嚴重)
一、典型案例
【案情簡介】
張三,2023年10月被某公安局聘用,擔任輔警工作。
2023年5月22日晚,某公安局民警將涉嫌販賣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李四帶回派出所審訊。張三負責協助民警看守李四。在派出所辦案區的訊問室內,犯罪嫌疑人李四請求張三關照,幫忙脫罪,承諾如出去后會給張三幾萬元感謝費。
張三趁無人之機打開訊問椅上李四的右手戒具,李四將隨身的2000元人民幣塞入張三的褲包內。23日凌晨,辦案民警結束對李四的訊問后,由張三繼續看守李四。張三私自將訊問椅上李四手部戒具打開,并將自己要離開訊問室去上廁所的情況故意告知李四。李四趁機自行打開訊問椅的腿部戒具,迅速逃出派出所的辦案區,意圖翻墻逃跑,因圍墻太高未能翻出,后李四到派出所的廚房內躲藏。后來,民警將躲藏在派出所廚房櫥柜中的李四尋獲。
【法院觀點】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私放在押人員行為和失職致使在押人員脫逃行為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工人等非監管機關在編監管人員在被監管機關聘用受委托履行監管職責的過程中私放在押人員的,應當依照刑法第四百條第一款的規定,以私放在押人員罪追究刑事責任。
張三系被公安機關聘用的輔警,接受委托履行監管職責,符合私放在押人員罪中司法工作人員的特殊身份。張三為徇私利,為在押犯罪嫌疑人逃跑創造條件,致使犯罪嫌疑人逃出公安派出所辦案區,脫離公安民警的監管,其行為侵犯了國家監管機關的監管制度,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
私放的犯罪嫌疑人逃出公安派出所特定的辦案區,脫離了監管人員的控制,但在公安派出所內被抓獲,尚未逃脫監管機關的控制、看管范圍,屬于未遂。張三在檢察機關未對其采取強制措施之前自行投案,并如實供述犯罪事實,是自首,予以從輕處罰。
【判決結果】
判處張三有期徒刑二年。
二、什么是私放在押人員罪?
私放在押人員罪,是指司法工作人員利用職權或職務上的便利,非法私自將被關押的(包括在羈押場所或押解途中)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放走,以使其逃離監管的行為。
三、哪些情形構成私放在押人員罪?
1、私自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放走,或者授意、指使、強迫他人將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放走的;
2、偽造、變造有關法律文書、證明材料,以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逃跑或者被釋放的;
3、為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故意向其通風報信、提供條件,致使該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脫逃的;
4、其他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罪犯應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情形。
四、私放在押人員罪怎么判刑?
1、判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節嚴重的,判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3、情節特別嚴重的,判10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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