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幾種(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幾種 利弊)
勞動合同是企業與職工之間簽訂的一份責任與義務的約定,它在制約雙方責任的同時,也是對雙方權益的一個保護傘,不過這個合同也是有一定的期限的,并不是無限期的。那么,勞動合同期限是什么呢?下面是相關內容,我們來看一下吧。
勞動合同期限是什么
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合同的終止之時。
勞動合同期限是勞動合同存在的前提條件,是實現勞動合同內容的保證。
勞動合同期限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
1、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合同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可以是較短的半年、2年,也可以是較長的5年、10年,具體期限長短應根據用人單位情況、崗位情況和勞動者情況自主確定。
2、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簽、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否則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1)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
(2)用人單位初次實行勞動合同制度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該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十年的;
(3)連續訂立二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且勞動者沒有勞動合同法規定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
此外,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以某項工作的完成為合同期限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訂立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的相關法律
《勞動合同法》第十七條對勞動合同應當具備的內容作了規定,即雙方主體的基本信息、勞動期限、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勞動報酬、社會保險、勞動保護等,這些就是所謂的勞動合同必備條款。同時,法律又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根據需要約定試用期、培訓、保守秘密、補充保險、福利待遇等條款,這些就是所謂的勞動合同約定條款。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動合同分為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
勞動合同期限是什么?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合同的有效時間,它一般始于合同的生效之日,終于合同的終止之時,分為固定期限、無固定期限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務為期限三種。通過這個定義大家明白了嗎?
聲明:本站所有文章資源內容,如無特殊說明或標注,均為采集網絡資源。如若本站內容侵犯了原著者的合法權益,可聯系本站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