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責任險(雇主責任險屬于什么險種)
雇主責任保險(雇主責任險)是指被保險人所雇用的員工在受雇過程中從事與保險單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業務有關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與業務有關的國家規定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及勞動合同應承擔的醫藥費用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人在規定的賠償限額內負責賠償的一種保險。
雇主責任險在國外多數國家屬于強制保險,其特點是:傷害損失由雇主負擔,而不以雇主是否有過失為前提;賠付金額不基于實際損失,而是依據實際需要;對傷殘亡的賠付以年金形式代替一次性撫恤金;法律強制雇主對雇員可能遭受的傷害投保,不因雇主破產或停業而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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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責任險的保險功能
作為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保險領域的主要險種之一,雇主責任險有著獨特的保險功能。
首先,從保險標的來講,其它安全生產保險主要以工人的生命或身體為保險標的,保障對象主體是工人;而雇主責任險是以雇主依法對雇員承擔的經濟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其保障的對象主體是企業雇主。
其次,從保險理賠方面來看,其它安全生產保險一方面在理賠支付范圍上存在局限性,一些工傷事故的其它費用,如停工留薪期間的工資、護理費、一次性傷殘就業基金等,并不在保障范圍,仍需企業自行支付;另一方面其理賠環節相對較復雜,工傷認定、評殘都要花費大量的時間,賠償期限較長。
而雇主責任險,除了正常的事故醫療費用,還承擔誤工費、傷殘津貼與法律費用。在理賠時間上,雇主責任險對未致殘工傷事故的認定較為簡單,一般用人單位出具工傷事故證明與相關醫院診斷證明即可,賠償期限較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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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責任險保險條款解釋
保險責任
凡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在保險有效期內,在受雇過程中,從事保險合同所載明的與被保險人的業務有關的工作時,遭受意外而致受傷,死亡或患與業務有關的職業性疾病,所致傷殘或死亡,被保險人根據雇用合同,須付醫藥費及經濟賠償責任,包括應支出的訴訟費用,由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來賠償。
被保險人所雇傭的員工一般包括:固定工、短期工、臨時工、季節工和徒工。
除外責任
雇主責任險的除外責任一般包括以下幾條:
戰爭、類似戰爭行為、叛亂、罷工、暴動,或由于核輻射所致的被雇人員傷殘、死亡或疾病。
被雇人員由于疾病、傳染病、分娩、流產以及因這些疾病而施行內外科治療手術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由于被雇傭人員自加傷害、自殺、犯罪行為、酗酒及無照駕駛各種機動車輛所致的傷殘或死亡。
被保險人的故意行為或重大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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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責任險的承保
在投保時,被保險人(雇主)估計保險合同有效期內付給其雇傭人員的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總數,作為預付保險費的計費基數,在保險合同到期后的一個月內,被保險人提供保險合同有效期間實際付出的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的確數,憑以調整支付保險費,預付保險費多退少補。
被保險人在投保時必須將每一雇用人員的姓名及其工資/薪金、加班費、獎金及其他津貼妥為記錄,并同意保險公司隨時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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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責任險的理賠
投保雇主責任險后,如發生保險合同承保責任范圍內的事故,被保險人應迅速將詳細情況通知保險公司,履行及時告知義務,以作為保險公司理賠的依據。在未經保險公司同意前,被保險人或其代表對索賠事項所做的承諾、提議或付款的表示無效,保險公司有權以被保險人名義提起訴訟,追償損失,被保險人有全力協助的義務。
在發生保險合同項下的索賠時,如同時又投保同樣責任的其他保險,保險公司對有關賠款及費用僅負比例賠償責任。索賠期限,從發生事故之日起算,一般不超過一年,過了索賠期限,索賠無效。
關于死亡的賠償金額規定為:最高賠償額度按保險合同的規定辦理,一般根據保險費率的高低來定,若所交保費較高得到的賠償也就較高,可以是死者死亡之前年工資的3-5倍。
關于傷殘的賠償金額規定如下:
1、永久喪失全部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保險合同規定辦理。
2、永久喪失部分工作能力:最高賠償額度按受傷部位及程度,參照保險合同中所附賠償金額表規定的百分率乘以合同規定的賠償額度。
3、暫時喪失工作能力超過5天的,在此期間,經醫生證明,按被雇人員的工資基于賠償。
4、保險公司對上述各項總的賠償金額,最高不超過保險合同規定的賠償限額。
賠償時,被雇人員的月工資是按事故發生之日或經醫生證明發生疾病之日該人員前12個月的平均工資,不足12個月按實際月數平均計算。
雇主責任險是對建設工程安全生產保險的完善與補充,其保障對象主體為企業雇主,其險種功能特點、各項條款設置,都是以有效轉移企業雇主的風險責任為目的。不同于其它安全生產保險,雇主責任險更有效的兼顧了在安全事故中,雇主與雇員雙方的風險利益。在盡量不損害、犧牲企業雇主利益的前提下,對事故雇員進行經濟賠償,實現安全生產風險保障的最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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