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有(行政行為撤銷的條件是什么)
引言
國家進行征收土地時,應依照法定程序批準后,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組織實施。根據《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公告內容包括批準征地機關、批準文號、征收土地的用途、范圍、面積以及征地補償標準、農業人員安置辦法和辦理征地補償的期限等。
由此可知,征收土地公告僅是征收土地方案經依法批準之后的公示公告行為,屬于征收土地行為中程序性行為,對被征收人不產生具體的權利義務關系,由此法律實踐中一般不予納入行政訴訟審理的范疇。
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使用土地的時候,一般是要經過政府有關部門批準的,例如農用地變成工業用地時,就需要辦理轉用審批手續,那么,當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尤其是因征地補償產生糾紛的,應當怎么做呢?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政府征地批復違法的,征地批復是可以撤銷的,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征地審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第十四條 對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向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國務院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申請行政復議。對行政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向國務院申請裁決,國務院依照本法的規定作出最終裁決。
第二十八條 行政復議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應當對被申請人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提出意見,經行政復議機關的負責人同意或者集體討論通過后,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行政復議決定:
(一)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二)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三)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四)被申請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提出書面答復、提交當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為該具體行政行為沒有證據、依據,決定撤銷該具體行政行為。
最后萬典律師提醒大家
行政復議機關責令被申請人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被申請人不得以同一的事實和理由作出與原具體行政行為相同或者基本相同的具體行政行為。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政府征地批復違法的,征地批復是可以撤銷的,被征收人對征收決定不服的,可以申請行政復議,請求人民法院撤銷征地審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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