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陽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

行政處罰決定書

衡 石 罰字[ 2023 ]第020101號

當事人: 廖 XX 地址: XXXXXXXXXXXXXXXXXXXX

負責人: / 電話: 189XXXX0058 身份證: 430XXXXXXXXXXX1516

經查明,你(單位)于 2023年 1 月 21 日,在 解放路 有 占道店外經營 的違法行為。以上違法行為有如下證據: 現場檢查筆錄、現場勘驗筆錄、 現場勘驗照片登記表 。

你(單位)于 2023 年 1 月 22 日收到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聽證告知書)后,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陳述申辯(聽證);于 / 年 / 月 日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聽證),稱 / ,本機關認為 / ,不予采納;于 / 年 / 月 / 日向本機關進行陳述申辯(聽證),稱 / ,本機關認為 / ,予以采納。

你(單位)的行為已經違反《衡陽市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十六 條第 / 款第 / 項之規定,根據《衡陽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 第四十二 條第 / 款第 / 項之規定,本機關決定作出如下處罰: 罰款人民幣壹仟元整 。

罰款的履行期限與方式:請你(單位)于接到本處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到 華融湘江 銀行 (賬號:衡陽市石鼓區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結結算戶70010202315014238 )繳納罰款。

其他處罰的履行期限與方式: /

/ (沒收非法財物的處罰決定,應附沒收清單)。

如你(單位)不服本處罰決定,可以在接到本決定書之日起六十日內向 石鼓區人民政府 申請行政復議;也可以在六個月內直接向 衡陽鐵路運輸 法院起訴。逾期不履行本處罰決定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五十一條第(三)項的規定,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行政復議或行政訴訟期間,本處罰決定不停止執行。

石鼓區城市管理和綜合執法局

2023年 1月 26日

(一式四聯,第一聯存檔,第二聯交當事人,第三聯交上級主管部門備案,第四聯備份)

【來源:區城管局】

版權歸原作者所有,向原創致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