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是每年省直事業單位考試中的常涉及知識點,合同訂立的階段即要約和承諾的內容本身不難,但要約邀請和要約的區分一直為學生所惑,講義上的招股說明書等要約邀請的情形是便于理解,但自動販售機、出租車、柜臺展銷等情形,學員就不容易區分出。有鑒于此,我們通過一些題目來分析一下這些易混淆情形。

【例題】(多選)趙某在自動販售機上選擇了一瓶2元的礦泉水,然后投幣,投幣成功后,販售機出貨,請問趙某投幣的行為屬于( )

A.要約邀請

B.要約

C.承諾

D.履行義務

【答案】CD。解析:多數人認為自動販售機展示的商品和價格是在向不特定對象發出要約邀請,趙某投幣式要約,而自動販售機出貨是承諾,之所以這樣理解,是簡單從講義上的理論去套的結果,因為講義上的要約邀請知識僅能判斷出簡單情形。

首先要約和要約邀請的第一個區別:要約的意思表示具體確定,而要約邀請態度模糊。要約邀請是誘使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自己好去承諾他人,與他人訂立合同,故屬于招攬“招攬生意”,而但要約邀請的意思表示內容還未確定,還需視要約內容而定,比如飯店老板給顧客菜單,就是送價目表行為,以此向顧客發出要約邀請,但老板訂立合同的目的不確定,愿望不堅定,需視顧客發出的意思表示內容而定,假如顧客提出的要求超出老板能力范疇,老板就會拒絕訂立合同,如顧客說點500份蓋飯,那明顯超出老板能力范疇,老板就會謝客拒絕,由此看出,要約邀請的意思表示還不堅定明確。而要約的內容已經具體確定了,若顧客向老板表示點一份蓋飯,這樣的表示很確定,老板愿意承諾也有能力去承諾,這樣顧客和老板之間就通過口頭形式形成了買賣合同。

回到此題目,自動販售機上展示商品的價格、品質、數量,意在賣出商品,即意思表示很明確:賣出此貨物,價格在此,品質在此,顧客任選。即是向不特定人發出了意思表示很明確堅定地要約。承諾的內容需要與要約內容相一致,趙某去投幣,即是認可礦泉水的價格、規格,這是承諾。承諾后,趙某即和販售機的設定者之間成立買賣合同,而販售機出貨是合同成立后設定者要履行的義務。趙某付款的行為則包含兩種意思,一是承諾,二是履行合同成立后自己的付款義務。

其次,要約和要約邀請的第二個區別在于:要約邀請重視對方當事人的資格、條件,而要約一般不重視。如果一個主體的意思表示要關注對方的意思表示才能確定下來,那么說明此主體重視對方資質,在挑選對方,即視對方發出的要約而決定是否和對方訂立合同,此是要約邀請。如果一個主體的意思表示不考慮對方的條件,一律表示接受對方,那表明該主體的意思表很堅定,愿意和對方訂立合同,此是要約。此題中,自動販售機展示商品規格、價格,不考慮對方資格,一律賣出,不關注對方條件,所以為要約。故本題答案為CD。

中公老師點評:至于柜臺展銷屬于何種行為,通過要約和要約邀請的第二個區別,即要約邀請重視對方當事人的資格、條件,而要約一般不重視,就可以區分開,柜臺展銷展示了商品的規格、價格,不挑選對象,一律是想把展示的商品賣出,意思表示很堅定,故為要約,顧客表示買展示的商品是承諾,售貨員交貨是顧客和店家合同成立后店家履行合同義務,顧客付錢也是履行合同義務。

出租車展示“空車”標識,目的是讓顧客乘車,不考慮對方的資格,一律展示出要拉客的意思,很堅定,而且現實中,出租車不允許拒載,故乘客招手即為對“空車”發出承諾,司機將乘客送往目的地與乘客付錢都是合同成立后雙方履行的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