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新版廣東省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自2023年3月1日起實施。

2) 建設單位、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依法對建設工程質量負責。

3) 建設單位、施工單位采購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符合產品質量標準、設計要求和合同約定,有產品出廠質量合格證明文件,國家實行生產許可證管理、強制性產品認證管理的應當具備相應證書,屬進口的應當具有商檢部門簽發的商檢合格證書。

4) 建設單位應委托具有相應資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或者按照規定報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組織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經審查合格后再用于施工。

5) 建設單位應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制定工程質量檢測方案,委托具有相應資質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工程質量檢測,見證或者委托監理單位見證取樣送檢、現場檢測。

6) 勘察單位、設計單位應參加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組織的勘察設計交底和文件圖紙會審,對編制的工程勘察文件及設計文件以書面形式向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作出詳細說明。

7) 設計單位應對設計采用新材料、新技術的工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施工現場派駐設計代表。

8)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質量責任制,由項目負責人全面負責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工作,變更項目負責人的,按照有關規定辦理變更手續。

9) 施工單位對采用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經自檢合格后報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核驗簽字確認,對國家和省規定應當實行抽樣檢測的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等,在建設單位或者監理單位見證下取樣送檢,經檢測合格后使用。

10) 施工單位應根據工程施工進度,告知建設單位委托的工程質量檢測單位進行工程質量檢測。

11) 施工單位應建立健全施工人員教育培訓考核制度,未經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的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12) 施工單位應制定工程質量事故應急預案,組織應急演練。

13) 監理單位不得指定建筑材料、商品混凝土、混凝土預制構件、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生產、供應單位。

14) 監理單位不得執行建設單位發出的違反法律、法規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指令。

15) 監理單位應按月向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委托的工程質量監督機構提交工程質量監理報告。

16) 對審查不合格的施工圖設計文件,監理單位應向建設單位一次性書面告知審查認定不合格的事實與依據,并提出修改后重新送審要求。

17) 商品砼生產單位、砼預制構件生產單位應在出廠的混凝土預制構件上鑲嵌注明產品名稱、規格型號、生產日期、生產單位的標牌。

18) 施工圖設計文件中涉及公共安全、公共利益和工程建設強制性標準的內容發生變更的,應當重新送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單位或者依法按有關規定審查,經審查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施工。

19)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隨意壓縮建設工程的合同工期。

20) 住宅建設工程,應當在竣工驗收前按照規定組織質量分戶驗收。住宅建設工程質量分戶驗收合格后,方可進行工程竣工驗收。

21) 建設工程竣工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當在規定的時間內到頒發施工許可證的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辦理工程竣工驗收備案,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對不符合備案條件的,應當責令改正。

22) 建設工程質量保修期限,自工程竣工驗收合格之日起計算。

23) 住宅建設工程項目在保修范圍和保修期限內發生質量問題的,由建設單位先行履行保修義務,建設單位在履行保修義務后,可以向造成質量問題的責任方追償。

工程質量違法行為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