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xx律師事務所

律師函

(2023)渝xx函字第382號

致xx公司:

重慶xx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系中華人民共和國合法注冊的從事法律服務的律師事務所。本所受委托人xx先生的委托,指派本所xx律師就貴公司違法解除勞動關系一事,向貴公司致函如下:

一、委托人陳述的基本事實

(一)委托人于2023年3月29日入職貴公司,雙方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約定勞動期限為3年。2023年3月30日雙方續簽勞動合同,勞動期限為3年(自2023年3月29日至2024年3月28日止)。2023年12月24日,貴公司向委托人出具《解聘通知書》,單方面通知自2023年12月24日起解除雙方的勞動合同關系。

(二)委托人在職期間,月平均工資如下:

1、自2023年4月至2023年12月的月平均工資為7617.06元;

2、自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月平均工資為10147.00元;

3、自2023年1月至2023年12月的月平均工資為19380.65元;

4、自2023年12月至2023年11月的月平均工資為18695.60元。

經查閱委托人的社會保險參保證明(個人)和公積金繳納情況,自2023年1月起,貴公司每月社保繳納基數為7300元,公積金繳納基數為7300元。

(三)委托人自入職貴公司后,貴公司未安排委托人依法享受帶薪年假。

(四)雙方簽訂的《保密、競業限制及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約定,勞動合同關系解除后,委托人遵守競業限制約定,貴公司應按委托人前一年月平均工資的30%按月支付補償金。

以上事實正在進一步調查取證中。

二、法律分析及律師建議

根據委托人提供的上述事實和證據,本律師認為:貴公司的行為至少違反了我國現行法律法規的規定。

(一)在委托人無過錯的情況下,貴公司單方解除勞動關系,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貴公司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關系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即貴公司應當向委托人支付的經濟賠償金為18695.60*8=149564.80元。

(二)貴公司未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用,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的規定和司法實踐,貴公司應按照委托人的實際工資收入繳納社會保險費用。

(三)貴公司未足額繳納住房公積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的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十六條的規定,貴公司應按委托人2023年度月平均工資乘以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繳納2023年的住房公積金,即貴公司應以19380.65元為基數按月繳納住房公積金。

(四)貴公司未安排委托人享受帶薪年假,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

委托人自2023年5月參加工作以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委托人每年應當依法享受5日的帶薪年假,貴公司沒有安排年假休息,應當按照委托人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即貴公司應向委托人支付未享受帶薪年假的工資報酬為36816.70元。

(五)貴公司未按照合同約定支付競業限制補償金,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條的規定。

《保密、競業限制及知識產權保護協議》經雙方協商后簽訂,協議合法有效,貴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全面履行自己的義務,不能單方免除自己的義務。

為妥善解決上述糾紛,并避免訴累,請貴公司及時履行如下義務:

1、及時結清委托人的剩余應付未付的工資;

2、收到本函后10日內向委托人依法足額支付經濟賠償金和未享受帶薪年假期間的工資報酬(合計186381.15元);

3、按照委托人的實際工資收入足額補繳社會保險費用和住房公積金;

4、自2023年12月起,每月向委托人支付5608.50元的競業限制補償金直至2023年12月。

如果貴公司不愿接受前述建議,可能會導致雙方分歧加深,促使委托人通過仲裁、訴訟等法律途徑維護其合法權益,請貴公司慎重考慮本律師的建議。

三、特別說明

本律師函作出法律分析所依據的事實系由委托人提供,并不排除與客觀事實有所出入的可能。貴公司如對本律師函所涉及的事實有異議,或對問題的解決有其他合理建議,請與本律師聯系。

本律師函不得被解釋為委托人對權利作任何放棄、義務作任何增加。

特此函告!

重慶xx律師事務所

律師:xxx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