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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房產律師靳雙權團隊,專注房產糾紛15余年,辦理大量房產買賣,二手買賣糾紛,離婚房產分割,繼承房產糾紛,拆遷房產糾紛。經驗豐富,值得信賴。
一、原告訴稱
原告魏一訴稱:原告因有房屋在2000年拆遷,后利用拆遷房屋補償款購買了涉訴房屋。購房款由原告支付,且房屋購買后一直由原告居住使用,房屋所有權證書亦保留在原告手中。2011年10月22日,被告謝二給原告出具一份“說明”,該“說明”中明確說明原告為涉案房屋支付購房款,實際所有權歸屬原告。原告現年近九十,住在福利院中,生活、醫療費用極高,所以欲出售房屋,可被告不予配合。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雖然涉案房屋登記在被告名下,但購房款由原告支付且涉案房屋亦由原告占有使用,所以涉案房屋的所有權應屬原告。原告對自己財產有完全的處分權,由于被告的不配合致使原告生活極為困難,原告無奈之下,訴至我院,請求判令:1、被告協助將a房屋過戶到原告魏一名下;2、被告承擔本案全部訴訟費用。
二、被告辯稱
被告謝二辯稱:我不同意原告的訴訟請求。我認可房屋由原告出資裝修,購買后也一直由原告居住,但原告并非全款出資購買涉案房屋,我也曾出資三萬元。我當時寫“說明”只是為了讓原告安心,“說明”的內容并非都是真實的。如果確如原告所說是為了讓她能夠享受單位住房補貼而用我的名字購買涉案房屋,為什么在其單位住房補貼已經下發后原告遲遲未想到過戶。且購買房屋時原告就跟我說她百年之內房子由她居住,她百年之后房子歸我。現在原告要過戶,是背后有人指使,并非原告本意。如果原告生活上、醫療上缺錢,我作為兒子可以給原告錢,不希望原告起訴我。關于房產的歸屬問題,應當以國家登記的為準。我履行了自己的承諾,一直讓原告居住涉案房屋,現在原告要過戶,我不同意。
三、本院查明
經審理查明:原告魏一與被告謝二系母子關系,被告謝二與被告施三系夫妻關系。被告謝二。2000年,位于a號的房屋拆遷,原告魏一獲拆遷款251816.5元,被告謝二獲拆遷款195200元。2003年4月22日,被告謝二與案外人韓四簽訂房屋買賣合同,由被告謝二購買韓四所有的位于a號房屋,并于2003年4月24日辦理了房屋所有權轉移登記手續,登記所有權人為被告謝二。該房屋購買后,原告魏一出資裝修并一直居住,其搬去養老院后,房屋一直處于閑置狀態。原告魏一持有該房屋所有權證原件。2011年10月22日,被告謝二書寫“說明”,主要內容為:“在購買郁花園一里房產時,魏一是無房戶,可享受單位房屋補助款,如果魏一拆遷購房,將影響魏一房補發放金額,所以在魏一單位未給發放房補的情況,為不損失房補款,在購買房產時用的是謝潑得的名稱,但實際出錢人、實際使用人是魏一,實際所有人也是魏一。”
四、裁判結果
被告謝二、被告施三于本判決生效后十日內協助原告魏一到房屋主管部門將a房屋產權證過戶至原告魏一名下。
靳雙權律師
五、律師點評
根據法律規定,一方當事人提出的證據,另一方當事人認可或者提出的相反證據不足以反駁的,人民法院可以確認其證明力。原告魏一為證明自己是涉案房屋的實際所有人,提供了被告謝二親筆書寫的“說明”。根據“說明”所載內容,涉案房屋系原告魏一出資、使用和實際所有。對此,在沒有證據證明被告謝二系受脅迫、欺詐,且無其他相反證據對“說明”內容予以推翻的情況下,“說明”的內容應當能夠表明被告謝二本人的真實意思。被告施三辯稱:涉案房屋系夫妻共同財產,被告謝二書寫“說明”屬于對夫妻共同財產的無權處分行為,應屬無效。對此,認為,無論涉案房屋是否為夫妻共同財產,被告謝二書寫“說明”的行為并非對涉案房屋的處分行為,而是一種情況說明,不能因此認定“說明”無效,對“說明”真實性的認定應當結合本案的證據及當事人陳述綜合確定。被告謝二抗辯稱:其書寫“說明”是為了讓原告魏一安心。該項抗辯亦不能構成“說明”無效的法定理由。被告謝二還辯稱:原告魏一并未全款出資,其也曾出資三萬元。但其提交的銀行卡業務回單并不能直接證明所取款項實際用于購買涉案房屋,不足以推翻“說明”中關于原告魏一為實際出錢人的陳述。故,對“說明”的真實性,予以認可;對“說明”所載的內容,予以采納。
根據已查明的事實和當事人的當庭陳述,涉案房屋系以被告謝二名義購買,實際出資人及使用人均為原告魏一,確認原告魏一與被告謝二之間存在借名買房合同關系,涉案房屋實際所有權人為原告魏一。現原告魏一要求被告謝二、被告施三協助辦理涉案房屋產權變更登記手續的訴訟請求,于法有據,予以支持。被告謝二抗辯稱其因被借用名義購買房屋而喪失購買優惠房的指標,但其并未喪失購買房屋的資格,且雙方借名買房的協議系雙方自主決定,被告謝二作為完全行為能力人,應對自己的行為具有完全的認知和判斷能力,雙方亦未就此進行相關約定,故對該項抗辯,不予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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