疫情之下,觀看影視劇集、短視頻、網絡游戲直播成為了很多人居家時豐富精神世界的一種選擇。面對線上傳播的高市場需求,在權利人不斷創作大眾喜聞樂見的作品的同時,侵犯作品著作權的行為也時有發生。2023年6月1日新修訂生效的著作權法引入了“視聽作品”的概念,具有獨創性的短視頻、游戲連續畫面等均可能作為視聽作品獲得著作權法保護。4月23日世界圖書與版權日到來,讓我們一起來看看上海檢察機關帶來的視聽作品著作權保護“大禮包”。

案例微課堂——全國首例侵犯“視聽作品”網絡游戲著作權案

在傳統保護模式中,我們通常將游戲軟件代碼作為計算機軟件作品予以保護,但游戲的價值僅體現在代碼程序上的獨創性嗎?游戲動態界面的美感和獨創性是否可能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呢?我們可以從全國首例侵犯“視聽作品”網絡游戲著作權案里找到答案。

案情回顧

2023年至2023年,被告人謝某某以營利為目的,開發某游戲引擎及某游戲程序,未經許可通過互聯網下載《熱血傳奇》游戲相關素材,并利用上述游戲引擎、程序、素材搭建運營《追憶傳奇》游戲私服,收取用戶充值錢款。嗣后,謝某某通過網絡招攬,以付費教學的方式,將相關游戲引擎、程序、素材授權被告人劉某某等70余人使用,幫助被告人劉某某等人搭建運營《江南傳奇》等侵權游戲私服,并約定對游戲用戶充值錢款進行分成。

經鑒定,《追憶傳奇》及《江南傳奇》游戲與《熱血傳奇》游戲在相關地圖名稱、游戲路徑、怪物形象上均相同,關鍵游戲場景截圖完全重疊。經審計,被告人謝某某的非法經營額為人民幣237萬余元(以下幣種同),違法所得為104萬余元,被告人劉某某的非法經營額為27萬余元,違法所得為19萬余元。

上海市檢察院第三分院以侵犯著作權罪對被告人謝某某、劉某某提起公訴,上海市第三中級法院采納公訴意見,判處謝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個月,并處罰金105萬元;判處劉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并處罰金20萬元。

檢察官說法

本案的特殊之處在于,被告人自行開發了侵權游戲的引擎和程序,這就意味著,將游戲代碼認定為計算機軟件作品來進行保護的傳統路徑難以實現。檢察機關受2023年著作權法修訂后“視聽作品”概念啟發,將涉嫌侵權的游戲與權利游戲的連續動態畫面在視聽作品層面比對,突破了以往只把游戲素材認定為靜態美術作品的單一保護模式,實現了網絡游戲整體動態畫面的全方位保護,為今后打擊侵犯網絡游戲著作權犯罪提供了新思路。

知識小貼士

那么,如何實現對視聽作品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方位保護呢?請看檢察官的以下提示:

1. 作品登記要及時——著作權登記證書可作為維權“護身符”

著作權,是作者對其文學、藝術和科學技術領域的作品所享有的專有權利,屬于無形財產權。作品是否為權利人所享有是著作權糾紛中的關鍵問題。對此,作者可以通過留存底稿、原件、在作品上進行署名等方式主張權利,但上述材料易丟失,建議權利人及時進行著作權登記或者對相關權利進行公證,形成權屬證明材料。企業在進行動漫創作或者游戲開發時,除了將作品整體進行登記外,還可以對其中的美術、音樂、劇本等進行著作權登記,這不僅可以保護自身的合法權益,還可通過周邊產品開發、版權對外合作授權等模式開拓業務。

2. 作品傳播可設防——技術措施是預防侵權行為的“防盜鎖”

技術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技術措施可分為控制訪問、獲取的技術措施和保護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技術措施。例如在作品中設置一定訪問門檻,在要求受眾支付一定費用之后可以接觸、使用作品的做法,屬于控制訪問、獲取的技術措施。而對作品限制使用復制粘貼功能、緩存功能等做法則屬于保護著作權人專有權利的技術措施。

根據我國《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第四條,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因此,權利人可以通過設置作品保護技術措施的方式,在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同時,也為作品增添一把“防盜鎖”,以降低作品被侵權的可能性。

3. 作品使用需謹慎——如何判斷獲得合理使用 “豁免牌”

所謂著作權合理使用,是指在一些特定情形下,法律允許在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的情況下,著作權人以外的人能夠使用著作權人的在先作品,而不向其支付報酬。但在使用時,必須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合法權益。

合理使用制度是為平衡權利人享有的對作品的壟斷性權利和社會公眾合理使用作品以促進知識傳播二者的利益關系所設。在信息網絡傳播日益發達的今天,公眾對于作品的獲取變得愈發容易,對于作品的使用也變得更為頻繁。但并非任何對于他人在先作品使用的行為均能以“合理使用”作為“擋箭牌”。在判斷是否屬于“合理使用”時,可以適用以下“三步檢驗法”進行分析:

第一,特定的使用行為是否已構成著作權法意義上的侵權行為,是否屬于著作權法第二十四條規定的13種情形,如常見的為個人學習研究、報道時事新聞、課堂教學等目的進行適度使用;第二,特定的使用行為是否影響原作品的正常使用,或與之相沖突;第三,特定的使用行為是否不合理地損害權利人的合法利益。此外,在司法實踐中,具體會考慮使用作品行為的性質和目的,原作品的內容和性質,特定的使用行為的范圍和程度,以及特定的使用行為對原作品產生的影響等因素。

滿足上述“三步檢驗法”條件的合理使用,將不會被認定為是著作權侵權;反之,仍存在構成侵權的可能性。因此,在使用他人在先作品前,需要對權利人的智力勞動成果予以充分尊重,審慎評估特定的使用行為的性質和程度,切莫濫用合理使用,避免不必要的糾紛和損失。

4. 事后救濟四步走

當權利人遇到侵權行為時,可以從以下四個方面收集、固定證據,進行正確有效維權:一是收集整理權屬證明材料,證明自身享有相應的著作權。如著作權登記證書、授權證明文件等。二是收集與侵權行為有關的證據,證明涉嫌侵權作品與權利作品是否相同或者實質性相似,以及侵權方對權利人作品的具體侵權方式等事實。如可以通過拍照、截屏等方式取證,并通過公證將證據予以保全。三是涉嫌侵權方是否接觸或者有可能接觸到相關權利人作品,通過作品的知名度、傳播量、傳播方式等角度加以說明。四是收集整理權利人因侵權行為遭受的經濟損失以及維權的合理開支,或者有關涉嫌侵權方因侵權行為獲得非法利益的證據或線索,通過自身作品特點以及瀏覽量、銷售額等相關數據加以說明。

近年來,上海市三級檢察機關的知識產權檢察辦公室立足于刑事辦案,不斷探索完善知識產權領域民事、行政、公益訴訟檢察工作融合發展,辦理了上海斯干網絡科技有限公司、王某等28人侵犯著作權系列案等刑事案件,以及涉及傳統出版物、影視傳媒、科技教育等領域的多個著作權民事監督案件。當企業被侵犯知識產權時,如認為涉嫌犯罪構成刑事案件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案,檢察機關將通過提前介入引導偵查,指導企業收集提供證據材料;如對生效知識產權民事、行政裁判不服,或對知識產權民事、行政生效裁判的執行、審判程序是否合法存在異議,也可以根據法律規定申請檢察監督。

企業在蓄力賦能、創新發展的同時,也需關注對自身知識產權的保護。檢察機關也將一如既往,為企業知識產權發展“保駕護航”。

我國著作權法律保護體系

(附重點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向上滑動閱覽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三條 民事主體享有知識產權。

知識產權是權利人依法就下列客體享有的專有的權利:

(一)作品;

(二)發明、實用新型、外觀設計;

(三)商標

(四)地理標志;

(五)商業秘密;

(六)集成電路布圖設計;

(七)植物新品種;

(八)法律規定的其他客體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三條 本法所稱的作品,是指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具有獨創性并能以一定形式表現的智力成果,包括:

(一)文字作品;

(二)口述作品;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筑作品;

(五)攝影作品;

(六)視聽作品;

(七)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八)計算機軟件;

(九)符合作品特征的其他智力成果。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于眾的權利;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五)復制權,即以印刷、復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數字化等方式將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六)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眾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七)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八)展覽權,即公開陳列美術作品、攝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復制件的權利;

(九)表演權,即公開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種手段公開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權利;

(十)放映權,即通過放映機、幻燈機等技術設備公開再現美術、攝影、視聽作品等的權利;

(十一)廣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公開傳播或者轉播作品,以及通過擴音器或者其他傳送符號、聲音、圖像的類似工具向公眾傳播廣播的作品的權利,但不包括本款第十二項規定的權利;

(十二)信息網絡傳播權,即以有線或者無線方式向公眾提供,使公眾可以在其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獲得作品的權利;

(十三)攝制權,即以攝制視聽作品的方法將作品固定在載體上的權利;

(十四)改編權,即改變作品,創作出具有獨創性的新作品的權利;

(十五)翻譯權,即將作品從一種語言文字轉換成另一種語言文字的權利;

(十六)匯編權,即將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段通過選擇或者編排,匯集成新作品的權利;

(十七)應當由著作權人享有的其他權利。

著作權人可以許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著作權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轉讓本條第一款第(五)項至第(十七)項規定的權利,并依照約定或者本法有關規定獲得報酬。

第二十四條 在下列情況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但應當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稱、作品名稱,并且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權益:

(一)為個人學習、研究或者欣賞,使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作品中適當引用他人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報道新聞,在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其他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宗教問題的時事性文章,但著作權人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五)報紙、期刊、廣播電臺、電視臺等媒體刊登或者播放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但作者聲明不許刊登、播放的除外;

(六)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翻譯、改編、匯編、播放或者少量復制已經發表的作品,供教學或者科研人員使用,但不得出版發行;

(七)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使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八)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文化館等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復制本館收藏的作品;

(九)免費表演已經發表的作品,該表演未向公眾收取費用,也未向表演者支付報酬,且不以營利為目的;

(十)對設置或者陳列在公共場所的藝術作品進行臨摹、繪畫、攝影、錄像;

(十一)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組織已經發表的以國家通用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在國內出版發行;

(十二)以閱讀障礙者能夠感知的無障礙方式向其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十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前款規定適用于對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限制。

第四十九條 為保護著作權和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

未經權利人許可,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以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為目的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有關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情形除外。

本法所稱的技術措施,是指用于防止、限制未經權利人許可瀏覽、欣賞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作品、表演、錄音錄像制品的有效技術、裝置或者部件。

三、《著作權法實施條例》

第二十一條 依照著作權法有關規定,使用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的已經發表的作品的,不得影響該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損害著作權人的合法利益。

四、《信息網絡傳播權保護條例》

第四條 為了保護信息網絡傳播權,權利人可以采取技術措施。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不得故意制造、進口或者向公眾提供主要用于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的裝置或者部件,不得故意為他人避開或者破壞技術措施提供技術服務。但是,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避開的除外。

第六條 通過信息網絡提供他人作品,屬于下列情形的,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不向其支付報酬:

(一)為介紹、評論某一作品或者說明某一問題,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適當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二)為報道時事新聞,在向公眾提供的作品中不可避免地再現或者引用已經發表的作品;

(三)為學校課堂教學或者科學研究,向少數教學、科研人員提供少量已經發表的作品;

(四)國家機關為執行公務,在合理范圍內向公眾提供已經發表的作品;

(五)將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以漢語言文字創作的作品翻譯成的少數民族語言文字作品,向中國境內少數民族提供;

(六)不以營利為目的,以盲人能夠感知的獨特方式向盲人提供已經發表的文字作品;

(七)向公眾提供在信息網絡上已經發表的關于政治、經濟問題的時事性文章;

(八)向公眾提供在公眾集會上發表的講話。

第七條 圖書館、檔案館、紀念館、博物館、美術館等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本館館舍內服務對象提供本館收藏的合法出版的數字作品和依法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的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不向其支付報酬,但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前款規定的為陳列或者保存版本需要以數字化形式復制的作品,應當是已經損毀或者瀕臨損毀、丟失或者失竊,或者其存儲格式已經過時,并且在市場上無法購買或者只能以明顯高于標定的價格購買的作品。

第八條 為通過信息網絡實施九年制義務教育或者國家教育規劃,可以不經著作權人許可,使用其已經發表作品的片斷或者短小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或者單幅的美術作品、攝影作品制作課件,由制作課件或者依法取得課件的遠程教育機構通過信息網絡向注冊學生提供,但應當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

第九條 為扶助貧困,通過信息網絡向農村地區的公眾免費提供中國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已經發表的種植養殖、防病治病、防災減災等與扶助貧困有關的作品和適應基本文化需求的作品,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在提供前公告擬提供的作品及其作者、擬支付報酬的標準。自公告之日起30日內,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不得提供其作品;自公告之日起滿30日,著作權人沒有異議的,網絡服務提供者可以提供其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報酬。網絡服務提供者提供著作權人的作品后,著作權人不同意提供的,網絡服務提供者應當立即刪除著作權人的作品,并按照公告的標準向著作權人支付提供作品期間的報酬。

依照前款規定提供作品的,不得直接或者間接獲得經濟利益。

第十條 依照本條例規定不經著作權人許可、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提供其作品的,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除本條例第六條第一項至第六項、第七條規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聲明不許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稱和作者的姓名(名稱);

(三)依照本條例規定支付報酬;

(四)采取技術措施,防止本條例第七條、第八條、第九條規定的服務對象以外的其他人獲得著作權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服務對象的復制行為對著作權人利益造成實質性損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權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權利。

五、《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一十七條 以營利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文字作品、音樂、美術、視聽作品、計算機軟件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三)未經錄音錄像制作者許可,復制發行、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制作的錄音錄像的;

(四)未經表演者許可,復制發行錄有其表演的錄音錄像制品,或者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表演的;

(五)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六)未經著作權人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人許可,故意避開或者破壞權利人為其作品、錄音錄像制品等采取的保護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技術措施的。

六、司法解釋(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著作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侵害信息網絡傳播權民事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

(作者:上海市檢察院王崢,上海市靜安區檢察院武晶、褚年越,上海市嘉定區檢察院陳秋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