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是律師的主戰場,律師代理的每個案子幾乎都要經過法庭審理后才能得出勝或敗的結果。每個律師都希望自己代理的案件經庭審獲勝。要獲勝,就得打動法官,讓法官能采納本方的意見。那么,如何才能在法庭上打動法官呢?

一、善于從證據方面入手

證據是案件之本,是案件靈魂,每個案件的勝與敗、輸與贏,關鍵是證據。

一個案子在庭審時,若有證據,并且證據充分,你的觀點就會得到法官的采納,可能就會勝、就會贏。反之,一個案子在庭審時若沒有證據或證據不充分,你的觀點就會得不到法官的采納,可能就會敗、就會輸。

下面是一個有23人涉嫌販賣運輸毒品,法官對部分犯罪事實因證據證據不足不予認定的案例,本人在該案中擔任第一被告人張某的辯護人。

檢察官在起訴書指控:

第一節、2011年3月至6月,被告人張某先后兩次在云南省昆明市將收購后加工的共計500克海洛因運至浙江省余姚市進行銷售。

第五節、同期,被告人張某在昆明市得知王小某(另案處理)等在孟連縣販運海洛因,遂對通過王小某向陳某等人約定購買三塊(約1050克)海洛因,并指使其妻將毒資70000元匯入其帳戶內,后將毒資共計110000余元人民幣支付給王小某。

經庭審后,針對檢察官指控的上述第一節和第五節的犯罪事實,辯護人分別作如下辯護。

關于起訴書指控的被告人張某第一節犯罪事實,辯護人認為,應當只以185克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不應以500克作為定罪量刑的依據,理由有:

雖然由被告人張某供述稱其第一次從阿朋處購得海洛因50克,然后摻入150克的腦復康才變成200克的。第二次購買的海洛因有60克,然后摻入240克的腦復康才變成300克的。合計為500克。但是從經過庭審后查實的情況可知,這兩次都沒有出賣者阿朋等人的證言及其他證據加以印證是500克。

根據起訴書的“部分事實如下”所列舉的販賣情況可知,被告人張某已經銷售的毒品總共只有185克,也就是說,能夠有充分證據證實被告人張某販賣毒品的只是185克而不是500克。

關于起訴書指控被告人張某的第五節的犯罪事實,辯護人認為證據不足。理由是:

庭審中,公訴機關沒有王小某的證詞加以證明被告人張某是怎樣知道王小某在孟連縣販運海洛因的,沒有證據證明被告人張某是怎樣把11萬余元付給王小某,是通過銀行或者其他方式支付?沒有證據證明張某的妻子將毒資70000元人民幣匯入張某賬戶的銀行憑證。

雖然公訴機關提供對了張某妻子電話監聽錄音、被告人張某和其妻的通話清單等證據,是這絕對不能證明張某有將毒資共計110000余人民幣支付給“王小某”的事實,理由有:1、該監聽錄音沒有在庭審時播放,是否是張某妻子的聲音難以認定;2、是張某妻子的手機號碼并不能說明就是張某妻子打的,因為別人也可以拿張某妻子的手機打。包括在現實生活中,也會有別人用我們的手機打過電話的現象。3、被告人張某和其妻子的通話清單無法證實被告人張某有上述犯罪事實。

因此,辯護人認為,只有被告人張某在一次筆錄中的供述,并且被告人張某在庭審中已經否定,在沒有王小某的證詞及銀行的相關憑證等證據來加以印證的情況下,不能說明被告人張某有購買1050克毒品的犯罪事實。所以,認定該節犯罪事實證據不足。

庭審后,法院在判決書中對上述第一節、第五節的犯罪事實概述評判是:

公訴機關指控第一節事實中被告人張某販賣、運輸500克海洛因。經本院審查,只有其中185克海洛因,證據充分,其余315克海洛,證據尚不充分,不予認定。被告張某的辯護人提出的相關辯護意見,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公訴機關指控第五節事實中,“同期,被告人張某在昆明市得知王小某(另案處理)等在孟連縣販運海洛因,遂對通過王小某向陳某等人約定購買三塊(約1050克)海洛因,并指使其妻將毒資70000元匯入其賬戶內,后將毒資共計110000余元人民幣支付給王小某。”經本院審查,證實以上事實的證據尚不充分,不予認定。被告人張某及其辯護人的辯解、辯護意見,理由成立,予以采納。

因法官對上述二節犯罪事實由于證據不足不予認定,張某最終未被判死刑,而第二、第三、第四被告人被判死刑。

二、善于抓住對本方有利的法律依據

在庭審中,除了有充分的證據外,要有相應的法律依據來支撐。現在法官的案子很多,有時來不及檢索法律法規。因此,在庭審中,有的法官會問:請說出你的法律依據。

2023年1月11日,本人在東陽市法院參加開庭一個民間借貸的案子,我代的是被告。在辯論階段。我說:本案中原告雖然有借條,但經過庭審,原告沒有證據證明所借款項是怎樣支付給被告的,是轉賬或現金。若轉賬,應有轉賬憑條。若現金,是怎樣交付的。但原告都沒有。因此原告所稱借款依法不能成立……。

法官問,你說的“依法不能成立”是哪部法律哪條的規定?幸好我有所準備。

立即回答:《民法典》第679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在這里要注意,原《合同法》第210條規定,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

兩法之間的規定是有差別的,《民法典》規定的是“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成立”。原《合同法》規定的是“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民法典》是2023年1月1日開始生效,《合同法》是2023年1月1日開始失效。

法官之所以問,要么考察作為代理律師,對新法是否掌握。要么因《民法典》條文較多,查閱不大方便,如果說出條文后,寫判決書時直接查條文就可以了。

作為律師,對每個自己親手承辦的案子,要把與案子相關的法律法規特別是與案子有直接關系的法律法規找出來,并記錄在案。這樣,可以防患于未然。免得當法官詢問時,一問三不知,這樣會給法官和當事人留下不好印象。認為代理律師不專業。

這個案子于2023年1月28日原告主動撤訴。

一個完美的案子,必須做到證據確實充分,有相應的法律依據。唯有這樣,方能打動法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