擔保函

XXXXXXXX公司為【】與【】于2023年【】月【】日簽訂的XXXX合同(合同編號: )(附件一)[1]承擔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2]保證人XXXXXXXX公司完全了解合同(合同編號: )事項,為XXX提供連帶責任的保證擔保完全出于自愿,其在本擔保函/合同項下的全部意思表示真實。[3]保證擔保的范圍包括本合同項下的價款本金、利息、違約金、賠償金、實現債權的費用(包括但不限于訴訟費用、律師費、差旅費等)和所有其他應付費用。[4]保證期間為本合同確定的到期之次日起兩年。[5]乙方將債權轉讓給第三人,保證人XXXXXXXXX公司仍在原保證范圍內繼續承擔連帶保證責任。[6]

附件一:XXXX合同

擔保人:XXXXXXXX公司[7]

營業執照:XXXXXXXXXXXXXX

日期:2023年1月8日

[1]主合同簽字蓋章后的掃描件做附件附在擔保函或擔保合同后。

[2]《民法典》修改了原《擔保法》第19條對于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責任的情形?!睹穹ǖ洹返?86條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如果需要擔保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債權人一定要在擔保合同中或擔保函中明確約定為連帶責任保證。相對于保證人而言,如果沒有明確約定,保證人則可以利用一般保證的抗辯權減輕責任。

[3]擔保須基于真實的意思表示。

[4]擔保的范圍不僅包括本金和利息,也可約定包括實現債權的費用。

[5]《民法典》第六百九十二條對于保證期間約定不明的保證期間進行了修改,由原來的兩年變為六個月。因此作為債權人最好明確約定保證期間;債務人可以通過回避該約定,減輕責任。

[6]《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六條 債權人轉讓全部或者部分債權,未通知保證人的,該轉讓對保證人不發生效力。

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禁止債權轉讓,債權人未經保證人書面同意轉讓債權的,保證人對受讓人不再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人也可以在擔保合同或擔保函中約定禁止轉讓債權。

[7]《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條 夫妻雙方共同簽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認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負的債務,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屬于夫妻共同債務。

夫妻一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個人名義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負的債務,不屬于夫妻共同債務;但是,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基于夫妻雙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如果是自然人做擔保,建議添加其配偶為共同擔保人;如果不同意,至少讓其配偶在擔保函上簽字。否則,債權人需要承擔舉證不力的后果。

以上僅屬個人觀點,不承擔任何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