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反勞動紀律的表現有哪些(違犯勞動紀律的表現)
案涉爭議
勞動者上班時間擅離崗位吸毒被行政拘留,單位規章制度中沒有明確規定該行為屬于嚴重違紀,用人單位有權解除勞動合同嗎?
案情簡要
1、令狐沖系華山公司職工,因吸毒被行政拘留十五日。
2、華山公司以令狐沖工作時間擅離工作崗位,吸毒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法》的違法行為屬實,嚴重違反了《員工獎懲辦法》的相關規定,屬于嚴重違紀為由,與令狐沖解除了勞動關系。
3、因《員工獎懲辦法》未明確規定該行為屬于嚴重違紀,令狐沖主張華山公司系違法解除,要求華山公司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
法院裁判
法院認為:如果單位規章制度對嚴重違紀有明確界定,一般應以規章制度本身來判定。在規章制度未對此明確列舉的情況下,對于違紀行為是否嚴重,在實務操作和司法審查時應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工作特點、以及違紀行為對工作管理、社會生活可能產生的危害性程度綜合判斷,既要避免用人單位濫用處罰權,也要尊重用人單位為加強企業管理和維護勞資雙方利益時對嚴重程度的認定。
社會治安秩序是社會秩序、勞動秩序的基礎,工作時間觸犯治安管理處罰法已屬觸犯勞動紀律底線、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的行為。
《員工獎懲辦法》雖未將上班吸毒作為嚴重違紀行為予以文字說明和強調,但類比所述的各項違紀行為的程度,華山公司以令狐沖的行為已擾亂單位工作秩序,造成不利影響,對正常經營造成潛在的隱患,屬于嚴重違紀,從而行使合同解除權,并未違反法律法規,未濫用企業用工、經營自主權,符合情理且未顯失公平,亦符合普通大眾對公序良俗的社會認知。
綜上,華山公司解除與令狐沖的勞動合同具有相應的事實和法律依據。
文中當事人均為化名。
評論分析
工作時間守法不僅是勞動者的基本義務,也是提供勞動、維系勞動秩序的前提和基礎。勞動者工作時間違反守法的基本義務,就是違反勞動紀律。
《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項規定,勞動者嚴重違反勞動紀律或者用人單位規章制度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以勞動者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應滿足以下要求:
1、勞動者存在違紀的客觀事實。
2、勞動者的違紀達到了嚴重程度。
勞動者工作時間擅離崗位吸毒,顯然是違反勞動紀律的,這點毋庸置疑。核心點在于是否屬于嚴重違紀。
用人單位制定的規章制度,經過了民主程序,內容不違反法律規定,并且已經向勞動者公示的,該規章制度對勞動者具有約束力。
但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無法涵蓋所有的違紀行為,也無法事無巨細一一列舉,造成在司法實務中無法直接從規章制度中找到認定勞動者嚴重違紀的依據。
勞動者是否屬于嚴重違紀,如果規章制度有明確規定的,一般應以規章制度本身來判定。規章制度未明確規定的,法院有權根據不同行業、不同工作特點、以及違紀行為對工作管理、社會生活可能產生的危害性程度綜合判斷。在對嚴重違紀作出認定時,還應考慮以下因素:
1、規章制度的類比規定。即與規章制度中其他違紀行為類似,同樣會擾亂用人單位工作秩序,或者對用人單位造成其他不利影響,對正常經營造成潛在的隱患。
2、認定該行為屬于嚴重違紀,符合情理且未顯失公平,在用人單位行使企業用工、經營自主權的合理范圍內。
3、認定該行為屬于嚴重違紀,符合普通大眾對公序良俗的社會認知。
律師建議
用人單位在制定規章制度時,還是應盡量完善規章制度的內容。在無法一一列舉違法行為時,可以將違法行為造成的后果列入規范范圍內,如因違法行為被拘留導致曠工連續3天及以上的,等等。建議用人單位聘請專業法律顧問,規范完善規章制度,以便更好的行使勞動管理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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