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征收拆遷時拆遷方應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對被拆遷房屋依法征收拆遷,拆遷方不得通過暴力的方式對房屋進行拆遷,違法強拆是要承擔法律責任的,構成犯罪的還要對其追究刑事責任。

盡管如此,在現實中還是有不少征收方打著拆除“違建”的幌子進行強制拆遷,被拆遷人對此常常束手無策,只能自己蒙受損失。

其實即便是強制拆遷,即便是拆除違建,也不是征收方說什么就是什么,強拆也是有嚴格的條件限制,也要遵循一定的法定流程,如果不按程序走,都屬于違法強拆,被拆遷人一定要及時維權。

誰有權進行強拆?

(一)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責成有關部門或者鄉、鎮人民政府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二)對于作出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補償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經人民法院裁定準予組織強拆;

(三)依據《行政強制法》第三十四條“行政機關依法作出行政決定后,當事人在行政機關決定的期限內不履行義務的,具有行政強制執行權的行政機關依照本章規定強制執行。”

(四)對于違法建筑物、構筑物和設施、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設施、已作出征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的房屋經過司法訴訟,已產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書,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組織強拆。

除以上機關外,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都無權實施房屋強拆。

強制拆遷的流程是怎樣的?

第一步、被征收人收到下面兩份文件,有可能觸發申請司法強拆條件

當被征收人收到《責令交地決定書》或是《房屋征收補償決定書》時,房屋就有可能面臨司法強拆,注意是可能,具體條件需要詳讀相關法律規定。

⑴責令交地決定書

《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45條規定: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規定,阻撓國家建設征收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交出土地;拒不交出土地的,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⑵房屋征收補償決定公告

《國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與補償條例》第26條、第28條規定,征收當事人在簽約期限內達不成補償協議,相關部門會按照征收補償方案作出補償決定,被征收人對補償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行政訴訟。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征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根據規定,在收到相關文件限期內,不予執行又不提起訴訟,就會觸發司法強拆的申請條件,行政部門會申請司法征收土地強制拆除。

第二步、行政部門向司法機關申請

司法強制拆遷由市、縣級人民政府向法院申請,經審查后,由法院按民事訴訟程序實施強制拆遷。行政機關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1、強制執行申請書;

2、行政決定書及作出決定的事實、理由和依據;

3、當事人的意見及行政機關催告情況;

4、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三步、法院展開審查

法院收到強制執行申請等材料后,要從申請程序、事實和法律等幾個方面進行審查。這個環節很重要,這個過程,被征收人可以提出異議,進行依法維權。如果經過審查,執行申請合法、材料齊備,法院就會立案并及時執行。

第四步、法院通知被征收人并執行

此環節,確定審查結果,對需要立案執行的,法院要向被拆遷人或被拆遷房屋承租人發出通知書,指定履行期限,如仍不履行則將強制拆遷。基本上被征收人不提出異議,就會執行此程序。

第五步、將執行結果書面通知申請執行的行政部門,流程執行完畢

《行政強制法》第四十四條規定,對違法的建筑物、構筑物、設施等需要強制拆除的,應當由行政機關予以公告,限期當事人自行拆除。當事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又不拆除的,行政機關可以依法強制拆除。

另外,《行政強制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不得在夜間或者法定節假日實施行政強制執行。但是,情況緊急的除外。行政機關不得對居民生活采取停止供水、供電、供熱、供燃氣等方式迫使當事人履行相關行政決定。

遇到非法強拆該怎么做?

1、遇到暴力拆遷等突發狀況,不能以暴制暴,盡量平復自己的心態,以免造成不必要的損害。當然面對蠻不講理的拆遷人,心里是十分委屈和憤怒,難免會做出沖動的事情,但是,要想到這個事情還有更好的解決辦法,更加合法的解決辦法,違法者終將受到法律的制裁。

2、積累拆遷法律知識,自己保護權益。被拆遷人平時也可以對拆遷的一些法律常識進行了解,這樣使拆遷人不敢輕視。許多拆遷人就是因為被拆遷人不懂法、不知法才敢肆意地進行強拆甚至是暴力拆遷。其實,只要懂得一些法律常識,就足以應付很多情況,不至于權利被侵害而尚不自知。

3、變被動為主動,積極收集證據,到公安局報案。如果公安局不受理或者受理后冷處理,可以通過合法的途徑對公安機關提起行政復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