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7日,記者從市人社局了解到,近日該部門研究出臺了《關于進一步維護當前勞動關系和諧穩定的工作指引》,共十七條。從規范勞動用工、保障工資支付、完善工作機制等多方面保障勞動者合法權益、支持企業復工復產、維護勞動關系和諧穩定。隔離治療勞動者不得解除合同

根據規定,企業與勞動者因疫情影響不能依法及時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可通過協商等方式,合理順延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時間。企業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可以采用電子形式訂立或續訂書面勞動合同。

疫情期間,企業可通過電子郵件、內部辦公自動化(OA)系統、微信群組等形式,將涉及停工停產、變更勞動報酬、調整工作方式工作時間、輪崗輪休等直接與勞動者切身利益相關的規章制度或重大事項等相關方案和意見,交由工會或職工代表討論并征求意見,經平等協商確定僅適用于疫情期間并告知勞動者的,可視為已履行民主程序。

對因受疫情影響企業不能開工生產或勞動者不能返崗的,企業可以合理安排勞動者通過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等工作方式完成工作任務;無法安排勞動者實行居家辦公、遠程辦公等工作方式的,企業可與勞動者協商優先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

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企業不得因此與其解除勞動合同。疫情防控期間,勞動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門疫情防控措施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企業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相關規定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因不配合政府部門疫情防控措施而受到治安拘留等行政處罰,企業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對此有規定的,可按其規定處理。

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勞動者,勞動合同到期的,分別順延至勞動者隔離治療期、醫學觀察期、隔離期期滿或者政府采取的緊急措施結束,需要停工繼續治療的除外。

對依法實行隔離治療或者醫學觀察的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以及因政府實施隔離措施或者采取其他緊急措施導致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被派遣勞動者,用工單位不得因此將其退回勞務派遣單位。

疫情期間由員工富余單位將勞動者借出至缺工單位工作的,不改變借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的勞動關系。借出單位和借入單位應當按照相關規定簽署協議,明確權利和義務,所約定的日或小時工資標準等不得違反本市的最低工資標準。簽訂協議應遵循平等、誠信、公平、合理等原則,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禁止性規定,并不得違背公序良俗。借出單位或借入單位應當切實履行勞動報酬、休息、勞動安全保護等義務,充分保障勞動者在共享用工期間的合法權益。

延期支付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根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由醫療機構或政府依法對新冠肺炎患者、無癥狀感染者、密切接觸者等實施隔離措施,導致勞動者不能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按正常勞動支付其在隔離期間的工資。隔離期結束后,對仍需停止工作進行治療的勞動者,企業按照職工患病的醫療期有關規定支付其工資。

對不屬于上述被依法隔離情形但因政府依法采取防控措施,導致企業停工停業或勞動者不能返崗的,區分不同情況處理:一是對企業安排未返崗勞動者通過電話、網絡等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按正常勞動支付工資。二是對企業安排勞動者使用帶薪年休假、企業自設福利假等各類假期的,按相關假期的規定支付工資。三是對企業未復工或者勞動者未返崗且不能通過其他方式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參照國家關于停工停產期間工資支付相關規定與勞動者協商,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標準支付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由企業發放生活費。

值得注意的是,企業受疫情影響生產經營困難導致暫無工資支付能力的,經與工會或職工代表協商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勞動者工資,延期時間一般不超過一個月。

此外,企業因生產經營需要且經勞動者同意,安排勞動者在居家辦公期間加班的,應當按照《勞動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支付勞動者相應的加班工資或安排補休。對于實行不定時工時制和綜合計算工時制的勞動者,企業應按照相關規定支付勞動者法定節假日加班工資或延時加班工資。

盡可能以調解方式解決爭議

市人社部門指出,在執法辦案時,既要注重保障勞動者基本生活和就業,也要充分考慮企業生存和發展的必需條件。引導勞動者和企業合理調整預期,互諒互讓,以協商取得共識,盡可能以調解的方式解決爭議。如對于勞動合同履行受疫情影響,有繼續履行可能的,應引導當事人通過協商調整履行時間、地點、方式等變更勞動合同,促使繼續履行。

工作中要注意區分案件性質,對企業經營確有困難,但無主觀欠薪惡意的,可適用包容審慎監管原則,聯動相關政策部門幫助企業渡過難關;對破產、關閉及裁員的企業,積極為勞動者搭建就業、職業技能培訓等服務平臺,幫助其盡快實現再就業。

進一步暢通線上線下舉報投訴渠道,加快辦件速度,及時回應企業群眾訴求;做好區域內企業欠薪、規模性裁員等情況的監測預警;加強對復工復產企業的用工指導,關注企業勞動權益保障情況。尤其要重視對農民工群體的關心關愛和服務保障,完善應急處置工作預案。

充分發揮三方機制作用

根據要求,區人社部門要通過聯席會議平臺及時向屬地區委、區政府報告勞動關系重大事項,更好凝聚起各方齊抓共管的強大合力。要進一步做好對街鎮和基層隊伍的指導服務,切實發揮基層勞動關系協調隊伍和社會組織作用。

同時,充分發揮工會、企聯、工商聯職能優勢,及時互通情況,共同做好對企業和勞動者的團結、指導及幫扶。尊重和發揮企業內部勞動關系協調機制作用,大力推動企業和勞動者通過民主程序就與疫情相關的用工、工資支付等問題開展協商,找到滿足雙方意愿的最大公約數,抱團取暖、共克時艱,提高協商成功率。

充分發揮欠薪保障金墊付機制在疫情防控期間保障勞動者基本權益和維護社會穩定的積極作用。對符合墊付情形和條件的,應按照規定的簡化程序提高墊付效能;對不符合墊付規定的,應當通過其它途徑切實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