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年1月4日大理市融媒體中心·大理人民廣播電視臺FM99.9《城市進行時·政法篇》節目嘉賓:大理州律師協會法治宣講團成員、云南賢寧律師事務所邱世煌律師,和您一起關注:憲法公民基本權利之監督權。

邱世煌

大理州律師協會法治宣講團成員、云南賢寧律師事務所律師

監督權是我國現行憲法所確立的公民的基本權利之一,指的是公民監督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活動的權利。

監督權的概念具有比較復雜的內涵?,F行憲法第41條第1款中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一般認為,該條款中的“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實際上構成了監督權的具體內容。

監督權的內容,其實質部分基本上只屬于或相當于傳統憲法學上的請愿權,即人們就損害的救濟、公務人員的罷免、法律的制定或改廢以及其他各種有關公務的事項進行請愿的權利。

輿論監督權在一些發達國家被認為是第四種權力,即:立法權、司法權、行政權、輿論監督權。輿論監督權被認為是最有力的無處不在的一項監督。

在我國,黨和政府歷來高度重視人民群眾對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的監督,不斷完善監督體系,依法保障權力機關監督、專門機關監督、內部監督、輿論監督。

我國憲法對公民監督權做出了明確規定,《憲法》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有提出批評和建議的權利;對于任何國家機關和國家工作人員的違法失職行為,有向有關國家機關提出申訴、控告或者檢舉的權利。

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我們每一個公民都有權批評和建議,控告與檢舉。這是國家反腐倡廉,政府依法行政,保障社會公平正義,提高國家機關行政效率的保障。這一權利的行使,公民可以向其本機關及上級部門提出,也可以向新聞媒體反映,可以信訪和舉報,也可利用自媒體實施監督,提出批評與建議。

公民在行使監督權時,依法有權公開合理的使用被監督者的肖像、姓名、個人信息等,不構成侵權!

《民法典》第999條規定: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的,可以合理使用民事主體的姓名、名稱、肖像、個人信息等;使用不合理侵害民事主體人格權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我們在對國家機關及工作人員實施輿論監督,可能會出現反映情況不全面、報道有所失實等現象。當輿論監督權和名譽權發生沖突時,法律優先保護公民的輿論監督權。這是提倡并鼓勵公民依法監督所必備的條件,否則群眾就不敢監督了?!睹穹ǖ洹?025條規定:行為人為公共利益實施新聞報道、輿論監督等行為,影響他人名譽的,不承擔民事責任……

在行使輿論監督權時,一定要注意不得故意捏造,不得將道聽途說的事不經核實就放到網絡或報紙上。

《民法典》規定在輿論監督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要承擔民事責任:

(一)捏造,歪曲事實;

(二)對他人提供的嚴重失實內容未盡到合理核實義務。(這里提到的是“嚴重失實”,如果只是個別地方有所失實,則不符合這款規定。)

(三)使用侮辱性言辭等貶損他人名譽。

還需要注意的是,對他人實施輿論監督,不要使用辱罵等語句貶損他人的人格和名譽。任何公民都享有名譽人格權利,否則監督者也會構成侵犯他人人格權,要承擔民事責任!

▲ 嘉賓:邱世煌 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