盜竊罪緩刑是什么意思啊(盜竊罪什么情況下可以判緩刑)
【基本案情】2023年7月份至10月份凌晨期間,被告人黃某一人或伙同被告人雷某、王某先后竄至縣城多家門店進行偷盜,其中一次在被告人黃某撬門進入后,因觸動店里報警器而逃離,其余多次均由被告人黃某翻窗入室盜竊,被告人雷某、王某在外望風,三被告人分工協作作案多起,盜得手機多部及現金數元。其中被告人黃某共作案13起,涉案數額為8700余元,被告人雷某作案8起,涉案數額為6700余元,被告人王某作案7起,涉案數額為6400余元。后被告人黃某、雷某、王某被檢察機關提起公訴。
【審理結果】法院認為,被告人黃某、雷某、王某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采取翻窗進入等秘密手段入室竊取他人財物,涉案數額較大,其行為均構成盜竊罪。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黃某、雷某、王某的罪名成立,應予懲處。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黃某、雷某、王某相互配合、分工協作,積極實施盜竊行為,均起主要作用,均屬主犯。三被告人在作案時均系未成年人,認罪態度較好,且自愿認罪認罰,并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書,能認罪悔罪,積極退賠各被害人損失,對其可依法從寬處理,結合社區矯正機構的評估報告,對三被告人依法從輕處罰并適應緩刑。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第二十五條、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六十七條第三款及《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之規定,判決:被告人黃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雷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被告人王某犯盜竊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個月,緩刑一年,并處罰金3000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條 盜竊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或者多次盜窈、入戶盜竊、攜帶兇器盜竊、扒竊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第二十五條 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二人以上共同過失犯罪,不以共同犯罪論處;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按照他們所犯的罪分別處罰。
第二十六條第一款 組織、領導犯罪集團進行犯罪活動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第六十七條第三款 被告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從輕處罰;因其如實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別嚴重后果發生的,可以減輕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認指控的犯罪事實,愿意接受處罰的,可以依法從寬處理。(西安未央法院 閔亞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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