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人民勞動法是什么時候頒布的(中國人民勞動法是什么時候實施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以下簡稱《勞動法》)于1994年7月5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根據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于修改部分法律的決定》第一次修正,根據2023年12月29日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關于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該法律相關規定如下:
(1)勞動者享有平等就業和選擇職業的權利、取得勞動報酬的權利、休息休假的權利、獲得勞動安全衛生保護的權利、接受職業技能培訓的權利、享受社會保險和福利的權利、提請勞動爭議處理的權利以及法律規定的其他勞動權利。
(2)勞動合同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確立勞動關系、明確雙方權利和義務的協議。建立勞動關系就應訂立勞動合同。
(3)訂立和變更勞動合同,應遵循平等自愿、協商一致的原則,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勞動合同依法訂立既具有法律約束力,當事人必須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
(4)用人單位必須建立、健全勞動安全衛生制度,嚴格執行國家勞動安全衛生規定和標準,對勞動者進行勞動安全衛生教育,防止勞動過程中的事故,減少職業危害。
(5)用人單位必須為勞動者提供符合國家規定的勞動安全衛生條件和必要的勞動防護用品,對從事有職業危害作業的勞動者應當定期進行健康檢查。
(6)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必須嚴格遵守安全操作規程。勞動者對用人單位管理人員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有權拒絕執行;對危害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的行為,有權提出批評、檢舉和控告。
(7)禁止安排女職工從事礦山井下、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8)不得安排未成年從事礦山井下、有毒有害、國家規定的第四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其他禁忌從事的勞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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