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作意向書有沒有法律效力(合作意向書的法律作用)
一、意向書的法律性質
意向書因內容不同有本約、預約和磋商性文件之分,還有可能只是一種要約或承諾。
本約即本合同,是指意向書滿足合同的基本要件,當事各方應承擔要應的權利義務;
預約是約定將來訂立一定合同的合同,違約方將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
磋商性文件沒有對合作雙方沒有實質性要求和約束,沒有具有的法律構成要件。
二、當前法院的裁判要旨
據統計,每年全國涉及意向書法律效力的案件8000件左右,對于具有本約性質、預約性質及單方要約性質的意向書,因具備合同的基本條款,或者雖沒有具體條款,但表示出愿意受約束的意思,法院一般均會確認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并會根據相應內容,要求義務方承擔合同責任或預約合同責任。
而對于磋商性質的意向書,因無法明確權利義務,故無法律拘束力,法院通常不會予以支持。
三、有關意向書法律性質的法律規定
目前最直接有關意向書的法律規定,是《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2條的規定:
“當事人簽訂認購書、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約定在將來一定期限內訂立買賣合同,一方不履行訂立買賣合同的義務,對方請求其承擔預約合同違約責任或者要求解除預約合同并主張損害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從該條的規定來看,只有訂購書、預訂書、意向書、備忘錄等預約合同性質的文書中,含有約定將來會簽訂合同的內容時,在一方不履行時才產生違約責任。換句話說,如果預訂書、意向書沒有受拘束的意思表示,是不能要求一方承擔法律責任的。
四、 總述
從上面的簡單分析來看,在商務活動中適用意向協議的時候,如果雙方確實有將來簽訂合同的意思表示時,一定要在意向書中寫明合作的詳細內容,并盡量明確標的、數量以及受約束的意思表示,否則,很有可能被認定為是磋商性文件,而失去法律約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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