很多起訴離婚案件的當事人會關注法院的審理期限問題。其實不僅當事人關注,離婚律師和法官也是非常關心的。由于我國法律所規定的一審審理期限較為復雜,同時在個案中又于具體案情相關,所以本律師認為有必要為大家說明一下。

一、根據民事訴訟法與婚姻法律的規定,起訴離婚案件的審理期限可以分為簡易程序審限與普通程序審限。顧名思義,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相對較短,而普通程序則與此相反。

(一)簡易程序。如無特殊情況,當一個起訴離婚案件被法院受理后,會被安排先進入簡易程序。根據法律的規定,簡易程序的審理期限為三個月,從立案之日起計算。需要注意的是,目前很多原告到法院起訴時被稀里糊涂地簽署了同意接受訴前調解程序后,實際上沒有立案,而是把案件放在了訴前調解程序中。既然是訴前,則意味著沒有立案。既然沒有立案,那么審理期限也就不存在。關于這一點,當事人是值得注意的。如果您無法確定自己的案件是否已經被法院受理,簡單的方法是看法院是否給您訴訟費繳費通知單。給了并成功繳費了,則意味著法院已經受理。還有一個可以更明確的方法,那就是讓立案法官給您出具一份《案件受理通知書》。這兩個文件是最好的檢驗標準。

此外,當簡易程序到期時,法官可能會征詢當事人的意見,如果雙方當事人均同意,則法官經報本院院長批準后可以延長,延長后的審限累計不得超過六個月。也就是說,簡易程序到期后,可以再延長三個月。

由上可知,起訴離婚案件采用建議程序審理的,通常不超過三個月,最長為六個月。

(二)普通程序。根據法律的規定,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為六個月,也是從立案之日起計算。然而,普通程序有時候會被延長。甚至在法律上沒有最長的審限。因為法律規定:“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由此可見,法官報請本院院長批準的,可以延長六個月。如此算下來就是一年的時間。當然,報請本院院長的次數被限制為“一次”。因為該條文緊跟著說了“還需要延長的”,這就說明第二次延長應該報上級人民法院,不能再被本院院長了。然而,從該法律條文卻讀不出報上級法院到底應該是報給哪一級法院。是本院的上一級?還是所有比本院高級別的法院?法律既然沒有明確,那么意味著沒有具體哪一個上級法院的限制。同時,對于上報的次數也沒有限制。

雖然如此,但是本離婚律師根據多年的辦案經驗認為,起訴離婚案件極少出現無休止延長始終不結案的情況。適用普通程序審理從立案至結案通常都能在一年內完成。

(三)從簡易程序轉變為普通程序。

希望當事人看到這個情況不要擔心,只是現實中存在該情況,需要作為一個討論內容而已。根據法律的規定,一個起訴離婚案件在審理中是可以從簡易程序轉為普通程序的,但是法律也規定“轉為普通程序的,審理期限自人民法院立案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之前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時間要累計入普通程序的審限,并非二者審限的簡單疊加。

北京離婚律師-婚姻律師-離婚律師咨詢二、說完法律上的劃分后,本婚姻律師再來談談具體案情對于審理期限的影響。

根據本律師的經驗認為,一個離婚案件實際審限的長短主要受具體案情的影響。最簡單的例子是:第一次起訴離婚,且不符合夫妻感情破裂的法定標準,被告也不同意離婚的案子,有的法院從立案到做出駁回訴訟請求、不準離婚的判決的時間甚至只需要一個月的時間。

而對于二次起訴離婚,法官認為夫妻感情確已破裂準備判離,同時又有大量離婚財產、債務需要確認與分割。或者被告躲避訴訟需要公告送達,以及訴訟中需要調查取證,評估鑒定等各種情況出現的,其審理期限將很難一一列舉說明。此時,就需要您聘請的專業離婚律師根據其多年的辦案經驗來為您分析并作出判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