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

什么是要約?

《民法典》第472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約在不同的情況下可以成為“發盤”“發價”等,發出要約的人稱為“要約人”,接受要約的人稱為“受要約人”。該條同時規定,一項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要構成一個要約,取得法律效力,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內容具體確定。(2)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

02

什么是要約邀請?

根據《民法典》第473條的規定,要約邀請是希望他人向自己發出要約的表示。要約邀請可以是向特定人發出的,也可以是向不特定的人發出的。根據本條規定,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辦法、基金招募說明書、商業廣告和宣傳、寄送的價目表等為要約邀請。

03

什么是承諾?

根據《民法典》第479條的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在商業交易中,與“發盤”“發價”等相對稱,承諾稱作“接受”。在一般情況下,承諾作出生效后合同即告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