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二(關于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釋二)
閱讀提示:根據《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條的規定,施工合同無效后,如果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可以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那么究竟有哪些和工程價款有關的約定可以被參照,哪些又不能?本文通過案例揭示最高院對此的看法。
裁判要旨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僅限于工程款計價方式、計價標準等與工程款數額有關的約定,關于工程款支付條件的約定不屬于可以參照試用的范圍。
案情簡介
一、2023年,永興交投將涉案項目發包給海南華城,約定工程款以竣工后的審計為準。經查,海南華城為被掛靠方,實際施工人為何黎華等人,其并無資質。
二、而后,何黎華等人將部分工程分包給劉永剛,約定永興交投支付工程款時,同步結算劉永剛的工程款。經查,劉永剛亦無施工資質。
三、涉案項目于2023年建成交付使用,2023年竣工驗收合格。永興縣審計局于2023年出具審計報告,永興交投于同年付清工程款。
四、2023年,劉永剛訴至法院,請求何黎華等人支付工程款,并支付自2023年工程交付時起算的利息。何黎華抗辯稱,雙方約定了同步結算,故應自永興交投2023年付款時開始計息。
五、一二審法院均認為,兩份施工合同均由于承包人缺乏資質而無效,合同中約定的支付條件也無效,故應自法定付款時間起計息。因此何黎華等人應向劉永剛支付自工程交付時起算的利息。
裁判要點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無效合同中對于支付條件的約定,是否屬于《建設工程解釋》第二條中可參照適用的范圍?最高院認為只有關于工程款數額的約定才可參照試用,支付條件不得參照適用,主要有以下兩點理由:
一、合同無效后,支付條件也無效
對雙方簽訂的合同如被認定為無效合同,那么合同中工程款支付條件的約定也無效。在此種情況下,屬于《建設工程解釋一》第十八條對應付工程款時間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的情況,利息應自該解釋條文所規定的時間開始計算。
二、只有關于工程款數額的約定可以參照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二》第二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上述解釋中所言“合同約定”主要是指工程款計價方式、計價標準等與工程款數額有關的規定。而關于工程價款支付條件的約定不屬于可以參照適用的范圍。
實務經驗總結
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唐青林律師、李舒律師的專業律師團隊辦理和分析過大量本文涉及的法律問題,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大量辦案同時還總結辦案經驗出版了《云亭法律實務書系》,本文摘自該書系。該書系的作者全部是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戰斗在第一線的專業律師,具有深厚理論功底和豐富實踐經驗。該書系的選題和寫作體例,均以實際發生的案例分析為主,力圖從實踐需要出發,為實踐中經常遇到的疑難復雜法律問題,尋求最直接的解決方案。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有可能被確認為無效的,要謹慎約定支付條件。在本案中,分包合同雙方當事人約定,在發包人結算工程款時同步結算,即 “背靠背”條款。這類條款本質上是風險負擔移轉的條款,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實務中已被法院認可。但由于本案中合同無效,支付條件不予參照,因此應付款時間變成了法定的工程交付日,利息也從交付時起算,承包人承受了額外的損失。綜上,承包合同與分包合同如果有無效風險的,合同中關于支付條件以及利息的約定,應當盡可能接近法定起算時間點,以避免預期外損失。
(我國并不是判例法國家,本文所引述分析的判例也不是指導性案例,對同類案件的審理和裁判中并無約束力。同時,尤其需要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每個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將本文裁判觀點直接援引。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并不意味著北京云亭律師事務所律師對本文案例裁判觀點的認同和支持,也不意味著法院在處理類似案件時,對該等裁判規則必然應當援引或參照。)
相關法律法規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 》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業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承包人因轉包、違法分包建設工程與他人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應當依據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及第七百九十一條第二款、第三款的規定,認定無效。
第二十七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開始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北京市高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若干疑難問題的解答》
17. 無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工程價款如何確定?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當事人任何一方依據《解釋》第二條的規定要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折價補償款的,應予支持。承包人要求發包人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率支付欠付工程款利息的,應予支持。發包人以合同無效為由要求扣除工程折價補償款中所含利潤的,不予支持。
《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已失效)
第五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已失效)
第一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認定無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業資質或者超越資質等級的;
(二)沒有資質的實際施工人借用有資質的建筑施工企業名義的;
(三)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或者中標無效的。
第二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
第十條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合格的,發包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相應的工程價款;已經完成的建設工程質量不合格的,參照本解釋第三條規定處理。
第十八條 利息從應付工程價款之日計付。當事人對付款時間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的,下列時間視為應付款時間:
(一)建設工程已實際交付的,為交付之日;
(二)建設工程沒有交付的,為提交竣工結算文件之日;
(三)建設工程未交付,工程價款也未結算的,為當事人起訴之日。
法院判決
以下是最高院在判決書中對于無效的建設施工合同,何種條款可以參照適用的詳細論述:
雙方簽訂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屬于無效合同,因此,涉案合同關于同步結算支付的條款也無效。《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規定的“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中的“合同約定”主要指工程款計價方法、計價標準等與工程價款數額有關的約定,關于工程價款支付條件的約定不屬于可以參照適用的合同約定。一審法院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八條的規定認定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應從涉案工程交付之日計付,并無不當。何黎華主張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應從最終審計報告作出之日即2023年3月29日起算,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院不予支持。
案件來源
最高人民法院,何黎華、鄧永剛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3)最高法民終1852號】
延伸閱讀
在檢索大量類案的基礎上,云亭律師總結相關裁判規則如下,供讀者參考:
一、建設施工合同被認定為無效后,違約金條款隨之無效,但應支付利息
案例一:最高人民法院,河南恒和置業有限公司、中天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3)最高法民終255號】認為:
由于雙方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因此案涉合同中有關違約責任的條款亦相應無效。中天公司關于恒和公司應按照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的請求沒有相應的合同及法律依據,依法不能成立,一審法院不予支持。
恒和公司存在欠付工程價款的事實,對此應向中天公司支付相應的利息損失。《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規定:“當事人對欠付工程價款利息計付標準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處理;沒有約定的,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利率計息。”工程款利息屬法定孳息,與工程價款具有附隨性,當事人拖欠工程款的,應當支付相應的利息。恒和公司關于利息等同于違約金,不應支持的上訴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二、工程未竣工驗收,不影響利息的主張
案例二:最高人民法院,湖北東森置業有限公司、國基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二審民事判決書【(2023)最高法民終442號】認為:
根據已查明事實,本案工程尚未辦理正式的竣工驗收手續,但國基公司在與東森公司2023年3月27日就工程維修項目達成合意后已完全撤場,工程建筑即由東森公司占有使用,故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十七條和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東森公司應付工程款的時間為2023年3月28日,并自該日起按中國人民銀行發布的同期同類貸款基準利率支付相應利息。同時,東森公司應當將已收取的工程履約保證金1000萬元一并返還給國基公司,并賠償相應資金逾期占用損失。因案涉合同無效,雙方關于延遲返還履約保證金違約責任的約定亦為無效,一審法院酌定東森公司按上述工程款利息標準向國基公司支付資金逾期占用費。
三、支付條件不屬于對無效合同參照范圍
案例三:最高人民法院,黃國盛、林心勇與江西通威公路建設集團有限公司建設工程分包合同糾紛案【 (2023)民一終字第93號】認為:
一審判決根據訴爭工程已經竣工驗收并交付使用的實際情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第二條之規定,判令江西通威公司支付黃國盛、林心勇工程款,并自工程交付之日起承擔尚欠工程款的利息,適用法律正確。上述司法解釋條款規定“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主要指參照合同有關工程款計價方法和計價標準的約定。江西通威公司主張“參照”應當包括合同對支付條件的約定,其與業主泉三高速公路公司未完成結算,本案所涉合同約定的工程款支付條件尚未成就,其應在付款條件成就時承擔向黃國盛的付款義務,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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