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約、承諾真難理解

根據《民法典》第483條規定,承諾生效時合同成立。

但是,“承諾”到底是什么東西?

根據《民法典》第479條規定,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那么,“要約”是什么東西?

根據《民法典》第472條規定,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這么一搞,挺糊涂的,難以理解。

其實在實務中不需要過多地理解這兩個概念。總的來說:不管“要約”還是“承諾”,反正是兩方需要訂立合同,然后相商,就這么回事!

合同成立時間

結合實際,一般來說有這么幾種常見的:

1、若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后一位當事人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時合同成立。如:甲簽名時間為2023年3月1日,乙簽名時間為2023年3月2日,那么成立時間為2023年3月2日。

2、若在簽名、蓋章或者按指印之前,當事人一方已經履行主要義務,對方接受的時候,該合同成立。如:甲乙未簽訂合同,甲于2023年3月1日把貨運到乙處,乙于3月2日接受貨物,則合同成立時間為2023年3月2日。

3、若采用數據電文形式訂立合同并要求簽訂確認書的,則在簽訂確認書時合同成立。如:甲利用通訊軟件于2023年3月1日發送了一份合同,要求乙蓋章后回傳,乙于2023年3月2日簽訂確認書于2023年3月3日回傳,那么合同成立時間為2023年3月2日。

4、網購的合同,自購買方選擇商品或者服務并提交訂單成功時,合同成立。如甲于2023年3月1日將一臺手機加入購物車,于2023年3月3日付款。那么合同成立時間為2023年3月3日。

這些就是常見的合同成立時間的判斷,你學會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