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法關于村委會選舉作弊(選舉法關于村委會選舉的條例)
目前,在一些地方,對村委會的換屆選舉采取由戶代表推選的辦法間接選舉產生。有的甚或采取先推選村委會成員,再從中推舉主任、副主任。筆者認為,這種做法有違法律規定和政策要求,應依法予以糾正。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和村民委員會選舉辦法明確規定,村民委員會選舉中,村民委員會的主任、副主任、委員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由戶的代表、村民代表間接選舉;也不得先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再從中推舉主任、副主任。
同時規定,凡達到法定年齡(18周歲),法律無限制性規定(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公民,均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而不受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等方面的限制。
由此可見,現行法律規定村民委員會是由有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不是間接推舉產生。采取由戶代表推選的辦法間接選舉產生,或采取先推選村委會成員,再從中推舉主任、副主任的做法明顯與法律規定相違背,決不可取。
也許有人會說,現在的農村村委會亦改為社區居委會,按照社區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的有關規定和要求,可以采取由戶代表推選的辦法間接選舉產生,或采取先推選村委會成員,再從中推舉主任、副主任的做法,實踐證明并無不妥。
這里應當明確的是,農村村委會和社區居委會是兩個不同的概念,農村村委會以村民為主,主要從事農業生產,其身份是農民;而社區居民委員會以城市居民為主,一般不從事農業生產,其身份是城市居民。雖然他們都是基層自治組織,實行“自我選舉,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監督,”但其選舉產生的方式以及教育、管理、監督的方法是不盡相同。農村村委會由于人員集中,便于管理,采取普選的形式由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對村民負責,受村民監督,通過村民代表大會議事決策,行使管理職權;而城市社區居委會涉及人員范圍廣,居住分散,成分復雜,不好組織,只能采取先選代表,再由代表推選主任、副主任和委員間接選舉和松散式管理的辦法自我教育和自我監督來行使職權。
對農村村委會剛轉為社區居委會以農村人口為主的按原則仍然要依照村委會組織法和選舉法的規定采用由村民直選的方法依法進行,得票過具有選舉權村民的過半數方為有效,而不得采用村民代表推選的辦法。否則,不僅整個選舉過程程序是不合法的,其結果也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農村村委會換屆選舉,其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依法應由十八周歲以上具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村民直接選舉產生;城市社區居委會可以由居民代表間接選舉產生;農村村委會轉為社區居委會其身份為農民的仍采取直接選舉的辦法,不得采取間接選舉的辦法,更不得以組織或個人名義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不得由戶的代表、村民代表間接選舉產生村委會,也不得先選村民委員會成員,再從中推舉主任、副主任,隨意剝奪其他選舉人的法定權利。否則,就是違法選舉,其結果也沒有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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