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為眾所周知的原因,現在越來越多的負債人已經不堪重負了。通過各種渠道,負債人對24%,36%,15.4%這幾個數字應該都不陌生。那這幾個數字的來龍去脈大家應該不是特別清楚,今天小編就給大家盤點一下這3個數字的來龍去脈,這樣大家在運用的時候,才能夠更加的得心應手。

在這之前,大家要先明白一個概念,那就是什么是民間借貸。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經金融監管部門批準設立的從事貸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及其分支機構,發放貸款等相關金融業務,不屬民間借貸范疇之列。簡言之,就是持牌機構是不屬于民間借貸的范疇的。

現在我們來看一下24%和36%這兩個數字是怎么來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里明確規定了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這就是24%和36%這兩個數字的來源。對于利率處于24%與36%之間的,法院是處于中立態度的,也就是說 ,這一部分是有很大的靈活性的。

這里指的還是民間借貸的范疇,那對于持牌機構,怎么限定呢?這里就要提到另外兩個規定了:

1、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4日發布了《關于進一步加強金融審判工作的若干意見的通知》(法發〔2023〕22號)。該通知第2條第2項規定:“金融借款合同的借款人以貸款人同時主張的利息、復利、罰息、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過高,顯著背離實際損失為由,請求對總計超過年利率24%的部分予以調減的,應予支持。”這里的“費用”不但包括利息、復利、罰息,還包括違約金和其他費用。這些費用折合的利率之和不得超過年利率24%。

2、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4月4日發布了《關于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為企業創新創業營造良好法治環境的通知》(法【2023】1號)。該通知第5條規定:“對商業銀行、典當行、小額貸款公司等金融機構以不合理收費變相收取高息的,參照民間借貸利率標準處理,降低企業融資成本。”該司法解釋進一步明確了金融機構收取各種費用的上限應參考民間借貸利率標準處理,即不得超過24%。

也就是說,即便是持牌機構,只要綜合年化利率超過24%,都是不合規的。那對于負債人來說,你的還款金額,最高只需要按照24%的利率來歸還即可。

那15.4%這個數字又是怎么來的呢,它是否也能進一步限制持牌機構的最高利率呢?

最高人民法院于2023年8月18日關于民間借貸司法解釋第一次修正,主要是將民間借貸利率的上限調整為LPR的4倍,當時的LPR利率為3.85%,LPR的4倍即為15.4%。也就是對于民間借貸來說,法律只保護利率低于15.4%的部分。

這里需要注意一點的是,現在還沒規定持牌機構也必須按照這個利率來執行。所以,現在持牌機構的利率,只要低于24%,還是被法律保護的。

另外,從2023年2月20日開始,LPR已經調整為3.7%,也就是說現在民間借貸的利率上限為14.8%了。雖然這個調整對于持牌機構沒有任何影響,但是要知道一點,按照慣例來說,民間借貸利率是要高于金融機構的利率的。

最后總結一下就是:對于民間借貸,現在受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為14.8%;對于持牌機構,現在受法律保護的利率上限為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