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后契約義務,也即附隨義務、后合同義務,合同關系在終止之后,債權債務即告消滅,當事人之間不再存在任何關系。不過有些合同關系終止之后,當事人之間還需要一定的后續事務處理,這就是合同在后契約階段的附隨義務,分為獨立的附隨義務和非獨立的附隨義務,兩種附隨義務因注意程度不同,法律規定了不同的法律后果,只有違反獨立的附隨義務情形下需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合同的保密義務本屬合同附隨義務一種,由于保密義務注意程度要求較高且貫穿于合同全部階段,所以將它和后契約義務并列予以闡述。

一、合同的后契約義務

1.獨立的附隨義務是指債權人可獨立訴請債務履行以完全滿足給付利益的義務,例如不動產買賣,出賣人應當將不動產的產權證明文件交買受人,某些動產的轉讓出讓人應將有關的證明文件、單據(如發票、保修卡、執照等)交付于受買人等。若合同當事人違反獨立的附隨義務,將產生合同不能履行、遲延履行、不適當履行及其它不完全履行等后果,他方當事人可據此訴請法院強制履行。

2.非獨立的附隨義務主要有:注意義務、告知義務、照顧義務、通知義務、說明義務、協助義務、保密義務、忠實義務。按照《民法典》第558條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后,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這種非獨立義務不能單獨訴請債務人履行。

【案例1】違反附隨義務應承擔的違約責任范圍,與其違約行為造成的后果相適應,同時,另一方沒有采取積極措施防止損失減少的,無權就擴大的損失主張權利。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1666號民事判決書

法院認為:雙方當事人均有怠于履行合同義務及相應附隨義務的行為,對軟件測試的停滯及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后果均持放任態度,導致了本案合同的解除。墨領公司作為驗收的主要義務方,應承擔主要責任;輿道公司未能積極配合驗收,應承擔次要責任。

二、合同的保密義務

保密義務屬于附隨義務一種。根據《民法典》第五百五十八條規定:債權債務終止后從,當事人應當遵循誠信等原則, 根據交易習慣履行通知、協助、保密、舊物回收等義務。之所以將保密義務單獨作為一條,因為保密義務并不僅僅存在于合同結束后,作為保密義務的附隨義務于各個階段均可發生,違反保密義務承擔責任的方式包括違約金和侵權損害賠償金,保密義務外在表現形式既包括保密協議,還包括合同中的保密條款,也有很大一部分并沒有外在表現形式,但卻因為其本質屬于主合同附隨義務而要承擔相應的保密義務,屬于法定義務。

【案例】科技企業采取保密措施下的技術合作,保密期為合同終止后3年,在沒有脫密期限內被相對方未經許可使用,因技術指標構成實質相同,該相對方違反保密協議構成侵權。

案號:最高人民法院(2023)最高法知民終621號民事判決書

本案中,如前所述,澤興公司違反保密約定,在戰略合作協議、加工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限內單獨使用了涉案商業秘密,構成侵害君德同創公司商業秘密,應當承擔的相應的民事責任。在戰略合作協議、加工協議約定的保密期限內和保密期限屆滿后,澤興公司與大曉公司共同實施了侵害君德同創公司商業秘密行為,應當承擔連帶責任。

原審法院判決澤興公司、大曉公司停止侵權,并無不當,但是在確定澤興公司、大曉公司的侵權責任時,沒有根據技術許可合同的特點,保密期限的法律性質等嚴格區分澤興公司作為被許可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和大曉公司作為第三人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屬于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依法予以糾正。且反不正當競爭法所規制的侵害商業秘密的行為并非指對相關產品的制造、銷售行為,而是對所涉商業秘密的非法使用、許可使用、披露等行為,原審法院對此亦存在適用法律錯誤,本院亦依法予以糾正。

商業秘密的保護期限具有不確定性,只要商業秘密不被泄露,就一直受法律保護。技術許可合同約定保密期間,僅代表雙方當事人對該期間的保密義務進行了約定,該保密期間屆滿,雖然合同約定的保密義務終止,但被許可人仍需承擔除自己使用以外的保密義務。

其次,法律規定的保密義務既包括侵權法意義上的、普遍的消極不作為義務,如2023年修訂的反不正當競爭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任何人未經許可都不得披露、使用和允許他人使用權利人的商業秘密;也包括基于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前、合同中、合同后的保密義務。

依據上述規定,對于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當地使用該商業秘密給對方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合同終止后,當事人仍然有保密義務,未盡到保密義務的,應當向對方承擔賠償責任。

因合同法未區分技術轉讓合同和技術許可合同,上述規定應當適用于技術許可合同。依據前述規定,技術許可合同中被許可人應當承擔的保密義務至少包括:未經許可人同意,不得擅自許可第三人使用相關商業秘密;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采取保密措施,不應故意或者過失泄露相關商業秘密;對許可人提供或者傳授的技術和有關技術資料,應當按照合同約定的范圍和期限承擔保密義務;對超過合同約定范圍和期限仍需保密的技術,應當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履行合同保密的附隨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