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的規定,公民可以在兩種情形下申請國家賠償,一種是行政賠償,主要范圍是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行政職權時,侵犯了財產權或者人身權;另一種是刑事賠償,主要是行使偵查、檢察、審判職權的機關以及看守所、監獄管理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侵犯了財產權或者人身權。國家賠償因其自身的特殊性,本身申請起來,就是很難的一件事,如果因為時效問題,喪失賠償的機會,那就真的是太可惜了。

關于國家賠償的時效問題,依據《國家賠償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賠償請求人請求國家賠償的時效為兩年,自其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行使職權時的行為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之日起計算,但被羈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間不計算在內。”因此,請求時效只有兩年,并且未明確說明,是否可以適用時效中斷的情形,只有一個中止的規定,“賠償請求人在賠償請求時效的最后六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賠償請求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由于國家賠償法所規定的請求時效,與民事訴訟的訴訟時效,并不完全一致,是否能適用時效中斷不明確。這對于普通公民來說,其實非常不利,很多人在權利受到損失后,不知道是否可以申請國家賠償,甚至不知道國家賠償的存在,往往通過訴訟或者信訪的方式,用盡了所有其它方式,才開始申請國家賠償,但是此時很可能以及失去了請求時效。

因此,大家如果遇到了可以適用國家賠償的情形,一定要及時,否則權利滅失無法補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