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訴人(本訴被告):曾XX,男,漢族,19XX年X月X日出生,住福建省XX縣XXXX號。公民身份號碼:XXXXXXX。

被反訴人(本訴原告):陶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漢族,住資中縣XXXX號,身份證號:XXXXXXXX。

反訴請求:

1、請求判令被反訴人承擔反訴人為維權(quán)支出的律師費XXXXX元以及支付反訴人房屋增值損失112080元;

2、反訴費用由被反訴人承擔。

事實和理由:

被反訴人起訴反訴人民間借貸糾紛一案,反訴人認為,雙方之間的借貸關系因涉嫌“套路貸”違法犯罪而不是合法的民間借貸關系,反訴人作為經(jīng)被反訴人等人策劃的“套路貸”的受害人,在該借貸關系中遭受了重大損失,根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的規(guī)定,現(xiàn)依法提起反訴。

反訴人經(jīng)細致梳理后,整理出雙方的借貸始末如下:

2023年,反訴人委托四川XXXX外包服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XXXX公司”)借款500000元,XXXX公司以員工劉X之名向反訴人出借500000元,并辦理了抵押登記,每月月息高達4%。劉X要求反訴人每月將利息轉(zhuǎn)入指定賬戶——李X的賬戶中。反訴人在償還了高額利息179500元,無力償還本金之際,經(jīng)XXXX公司長期合作的催債人員沙X引薦,案外人羅XX向反訴人出借1080000元,收到上述款項后,反訴人向劉X共償還本息700000元。此后,反訴人按照羅XX的指示,按月將高額利息轉(zhuǎn)入曾X、被反訴人陶XX賬戶,由于“利滾利”,高額的利息壓力令反訴人實在無力招架,于是在反訴人走投無路之際,羅XX向反訴人引薦了被反訴人陶XX,被反訴人陶XX表示可以向反訴人出借975000元,反訴人無奈之下只得向被反訴人陶XX“借款”,用于償還羅XX本金及高額利息。反訴人與羅XX事實上并不存在這筆975000元的債務,反訴人也沒有向被反訴人陶XX借款的真實意思,完全是受羅XX的一手操弄,故意在反訴人賬上制造資金流水記錄,并讓反訴人簽下不真實的《借條》,以此達到做實“借款”證據(jù)以便通過訴訟非法占有申請人房產(chǎn)等財產(chǎn)的目的!反訴人在此過程中實則未收到一分錢“借款”,債務卻被不斷虛增壘高!反訴人名下兩套房產(chǎn)也先后被被反訴人陶XX、羅XX等人辦理了數(shù)次抵押!

如前文所述,本案明顯有別于正常的民間借貸關系形態(tài),甚至可能涉嫌“套路貸”刑事犯罪。反訴人在借款本金最初只有50萬的情況下,在近四年的時間里,借款本金被虛增壘高到了2621000元,反訴人更為此支付了高達872300元的利息!根據(jù)《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guī)定》第二十七條規(guī)定,借貸雙方對前期借款本息結(jié)算后將利息計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債權(quán)憑證,如果前期利率沒有超過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債權(quán)憑證載明的金額可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超過部分的利息,不應認定為后期借款本金。按前款計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間屆滿后應當支付的本息之和,超過以最初借款本金與以最初借款本金為基數(shù)、以合同成立時一年期貸款市場報價利率四倍計算的整個借款期間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本案中,反訴人支付的本息早已超過上述法律規(guī)定。即便如此,被反訴人仍起訴要求反訴人償還虛高的債務達100多萬元!

反訴人在該“套路貸”中不僅遭受了巨額的利息損失,名下的房產(chǎn)也因多次被抵押而無法正常出售,產(chǎn)生了增值損失。另外,反訴人為維護自身權(quán)益,也產(chǎn)生了律師費用支出。

綜上所述,本案反訴人為維護自身合法權(quán)益,依據(jù)《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以及《關于辦理“套路貸”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7條等相關規(guī)定,特向貴院提起本反訴。

此致

資中縣人民法院

反訴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