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防衛過當的概念和特征

防衛過當,是指防衛行為明顯超過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損害的應當負刑事責任的犯罪行為。所謂防衛過當是指正當防衛行為超越了法律規定的防衛尺度,因而應當負刑事責任的情況。在鼓勵公民更好地利用防衛權,保護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秩序方面,有其積極的意義。

中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對正在進行行兇、殺人、搶劫、強奸、綁架以及其他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衛行為,造成不法侵害人傷亡的,不屬于防衛過當,不負刑事責任。

防衛過當的基本特征是:

(1)在客觀上實施明顯超過必要限度的行為,并對不法侵害人造成了重大的損害;

(2)在主觀上對過當行為及其結果具有罪過。至于罪過的形式,只能是間接故意或者過失。

二、當事人防衛過當承擔什么責任?

防衛過當承擔刑事責任。防衛過當行為的罪名,應當根據具體過當行為的性質,以及行為人的罪過形式,并依據刑法分則有關條款予以確定。

對于防衛過當行為的量刑,我國《刑法》第20條第2款規定“應當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根據司法實踐經驗,具體適用該款規定對犯罪人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應當綜合考慮如下因素:

1.防衛目的。為保護國家、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權益而防衛過當的。較之為保護自己合法利益而防衛過當的,前者的處罰應更輕。

2.過當程度:即所造成重大的損害后果與必要限度的差距。輕微過當,則罪行輕微,處罰亦應輕微;嚴重過當,則罪行嚴重,處罰相對要重。

3.罪過形式。疏忽大意的過失、過于自信的過失、間接故意,從前到后,減輕處罰乃至免除處罰的幅度與可能性應當是依次遞減的。

4.權益性質。為保護重大權益而防衛過當,較之為保護較小權益而防衛過當,前者的處罰應當更輕。

我國的法律規定,每個公民都有自衛的權力,在遇到危險事情的時候,都應該要有一定的防衛能力和權利,可以保護自己不受傷害。但一些人在防衛的時候沒有拿捏好尺度,就構成防衛過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