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權的構成條件:

1、債權人對債務人的債權合法、確定,且必須已屆清償期。

2、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

3、債務人怠于行使權利的行為已經對債權人造成損害。

4、債務人的債權不是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債權。

代位權的行使方式:代位權只能由債權人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代位訴訟的方式行使。

【法律依據】

《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因債務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債權,對債權人造成損害的,債權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請求以自己的名義代位行使債務人的債權,但該債權專屬于債務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權的行使范圍以債權人的債權為限。債權人行使代位權的必要費用,由債務人負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