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法規和法律的區別(地方性法規和法律的區別)
小編曾經說過 “法規”在眾多的領域里面,以各種專業化的方式幫助個人、家庭、社區和組織解決困難問題,地位卻沒他哥“法律”地位高。得到了大家伙的一致認可。。。。。。
同樣是一個姓,但是就是因為名不同,怎么做“法”的差距怎么就這么大呢?!出來辦事總是要找對門兒的,所以,認清“姓名”很重要。
曾幾何時,小編被問及過無數次,“法律”和“法規”有何不同,瞠目結舌、啞口無言頓時就蒙圈了,云里霧里的,真有點“二哥蒸桑拿——霧里看花”的感腳。
法律、法規是親哥倆,應該用一個字概括——整體類似。因為他們都具有“規范性”“強制性”“原則性”的性格。但“法規”規卻通常被指鹿為馬、張冠李戴、顛倒對象、相提并論、并為一談、一概而論、等量齊觀當成“法律”。
法規的含義很廣
通常法規常指除國家正式的法律體系之外的規范性文件。請注意:我國法律體系主要包括:國家法律、行政法規、國務院部門規章和地方性法規、地方政府規章等。
為什么在好多人眼中,“法規”總是頂著“法律”的光環呢?
我們的第一印象就是約束。
從廣義上的“法規”來講,不難給我們留下這樣的感覺:規范性、強制性。規范性體現在它必須按照規范化的程序去制定和實施,并且以規范性的方式表述和發布。強制性則體現在它一經發布和頒布,在其適用范圍內就必須得到有效的執行。違反法規的行為應該得到糾正,嚴重的還應該受到懲處。
小編語錄——約束是自由的第一生產力!
為什么人民眼中“法規”的地位沒有“法律”那么高大上呢?
其實,這要源自他們各自制定的這責任主體和適用范圍存在著本質的不同。“法規”在制定的《立法法》中,對責任主體的概括總結可以有3要點:
一是行政法規的制定由國務院負責,地方性法規由地方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制定。
二是法規之間的層級劃分相對明顯。
三是“法規”制定的程序與法律完全不同。而使用范圍上也只是在法律規頒布的區域內,北京適用北京的法規,上海適用上海的法規。然而“法律”的責任主體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的立法權。具有根強的民主性、權威性和普世價值。
同樣是約束,一個是法律、一個是法規。力量迥異、范圍不同。
但是他們都是我們法律法規體系大家庭中的一員,共同構成了指導和引領我們社會生活的制度體系。
綜上所述,當代社會需要更完備的“法律”和“法規”他們哥倆以專業化的方式解除、處理、協調以及幫助我們解決困難和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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