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對于白天上班來說,夜班指的是晚上進行工作、上班的班次,叫夜班,也稱為晚班。有些單位根據生產經營性質不同,單位將工作班次分為早班和夜班,也有單位分為三班次,即早班、中班和夜班?!秳趧臃ā芳跋嚓P法律并未對“夜班”做出具體明確的相關規定,但是從工作時間上應充分保證勞動者的休息權。

一、夜班工作時間與加班費;

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制度,企業因生產特點不能實行上述工作時間的,經勞動行政部門批準,可以實行其他工作和休息辦法,所以說企業根據生產特點實行三班輪換的工作時間是不違反法律規定的。對于夜班工作時間僅在《女職工勞動保護規定》問題解答中提到過,即:夜班勞動是指在當日22點至次日6點時間從事的勞動。由于夜班工作改變了勞動者的正常作息時間,容易使人體產生疲勞,屬于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根據《國務院關于職工工作時間的規定》中規定“在特殊條件下從事勞動和有特殊情況需要適當縮短工作時間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所以日常實行三班制的企業應適當縮短勞動者的工作時間,超出夜班正常工作時間,屬于加班,按照以每月工作時間為21.75天折算加班費,因我們前兩期將加班費情況進行了具體分析,這里不再詳細贅述,請參照6月21日我們的公眾號主題,這里需要企業注意的是,夜班正常工作除了工資,夜班加班需要加班費外,還應當向勞動者發放夜班津貼,所以說夜班津貼不同于加班費。

二、夜班津貼不等同于加班費;

之前有客戶向我們咨詢,員工上夜班超過正常工作時間的,單位已經向員工支付加班費了,為什么員工仲裁時申請中還提到了夜班津貼?夜班津貼屬于補償職工特殊或額外勞動消耗的津貼,而夜班加班費是屬于夜里加班工資的補償性勞動報酬,夜班津貼與加班費的概念不能混同。夜班津貼的發放也不是無條件的,比如22點以后工作2個小時,向單位申請夜班津貼,單位是有權利拒絕的。首先要滿足工作時間條件,即夜班工作必須滿七個半小時;其次要必須完成當日的生產、工作計劃和任務。未達到以上條件者,不得發放夜班津貼。同時夜班津貼的發放也是有標準的,根據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轉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等五部門《關于建立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發布及工資保險福利待遇正常調整制度暫行辦法》中有規定,夜班津貼按不低于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10%的比例確定計發,計算時四舍五入保留到角,也就是說在天津勞動者應該享有相對比例的夜班津貼。例如:2023年度本市職工年平均工資為67284元,月平均工資為5607元,那么,2023年度的夜班津貼標準即為:5607÷21.75×10%=25.8元。

三、案例分析:

王某在某24小時便利店工作,月工資為3500元,夜班的工作時間安排為晚20:00至次日8:00,夜班有10元餐補,10元夜班津貼,王某曾向公司提出上夜班實在辛苦能否增加夜班津貼,被公司拒絕,拒絕的理由為,公司已經支付了餐補,屬于夜班津貼的一部分,已經屬于重復支付了,況且按照王某日工資的10%計算已經遠遠超出夜班津貼的支付標準了。問:本案中公司的做法有何不妥之處?

首先,王某的工作時間已超出夜班正常的工作時間,超出夜班工作時間部分公司應向王某支付夜班加班費,該加班費的計算標準是以王某的月工資做為基數核算的,不能與夜班津貼的計算標準相混淆;

其次,餐補和夜班津貼是兩個概念,夜班津貼是針對上班發生在夜里所作的補償或增益,與公司制度規定的餐補福利無必然聯系;

從本案中出現的問題來看,我們薪領航建議企業將夜班加班費與夜班津貼納入管理制度中,或在集體合同中相約定,爭取做到與工資機制相聯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