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建設是目前我國社會發展的重要內容,但是在執法司法中存在著“不規范”“不公正”“不文明”等等問題,這就需要法律監督機關發揮作用。檢察監督作為保證司法公正的重要環節,需要檢察機關行使相應的檢察權力,以對公安機關和法院的司法活動進行有效的約束和監控。目前檢察機關對于刑事訴訟活動實行監督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偵查監督、審判監督、執行監督。

一、偵查監督

偵查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依法對偵查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進行的監督。根據刑事訴訟法的規定,此處的偵查機關應包括公安機關外,同樣在某種情況下行使著偵查權的國家安全機關、監獄、軍隊保衛部門以及人民檢察院的偵查部門。

(一)檢察院偵查監督的范圍

根據最高人民檢察院《規則》第381條的規定偵查監督的內容有:

(1)對犯罪嫌疑人刑訊逼供、誘供的;

(2)對被害人、證人以體罰、威脅、誘騙等非法手段收集證據的;

(3)偽造、隱匿、銷毀、調換或者私自涂改證據的;

(4)徇私舞弊,放縱、包庇犯罪分子的;

(5)故意制造冤、假、錯案的;

(6)在偵查活動中利用職務之便謀取非法利益的;

(7)在偵查過程中不應當撤銷案件而撤銷案件的;

(8)貪污、挪用、調換所扣押、凍結的款物及其孳息的;

(9)違反刑事訴訟法關于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規定的;

(10)違反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

(11)在偵查中有其他違反刑事訴訟法有關規定的行為的。

(二)檢察院偵查監督的措施

(1)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起訴部門在審查逮捕、審查起訴中,應當審查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是否合法。發現違法情況,應當提出意見通知公安機關糾正。構成犯罪的,移送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檢察部門發現偵查中違反法律規定的羈押和辦案期限規定的,應當依法提出糾正違法意見。

(2)人民檢察院根據需要可以派員參加公安機關對于重大案件的討論和其他偵查活動,發現違法行為,應當及時通知糾正。

(3)訴訟參與人對于偵查機關或者偵查人員侵犯其訴訟權利和人身侮辱的行為提出控告的,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并及時審查,依法處理。

(4)對于公安機關執行人民檢察院批準或者不批準逮捕決定的情況,以及釋放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或者變更逮捕措施的情況,人民檢察院發現有違法情形的,應當通知糾正。

(5)人民檢察院發現公安機關或者公安人員在偵查或者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等活動中有違法情形的,應當及時提出糾正意見。

對于情節較輕的違法情形,由檢察人員以口頭方式向偵查人員或者公安機關負責人提出糾正,并及時向本部門負責人匯報;必要的時候,由部門負責人提出。

對于情節較重的違法情形,應當報請檢察長批準后,向公安機關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6)人民檢察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的,應當根據公安機關的回復,監督落實情況;沒有回復的,應當督促公安機關回復。

(7)人民檢察院提出的糾正意見不被接受的,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檢察院報告,并抄報上一級公安機關。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意見正確的,應當通知同級公安機關督促下級公安機關糾正;上級人民檢察院認為下級人民檢察院糾正違法的意見錯誤的,應當通知下級人民檢察院撤銷糾正違法通知書,并通知同級公安機關。

(8)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審查起訴部門發現偵查人員在偵查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應當移送本院偵查部門審查,并報告檢察長。偵查部門審查后應當提出是否立案偵查的意見,報請檢察長決定。對于不屬于人民檢察院管轄的,應當移送有管轄權的機關處理。

(9)人民檢察院審查逮捕部門或者審查起訴部門對本院偵查部門偵查或者決定、執行、變更、撤銷強制措施等活動中的違法行為,應當根據情節分別處理。情節較輕的,可以直接向偵查部門提出糾正意見;情節較重或者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應當報告檢察長決定。

二、審判監督

根據現行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審判監督程序可以分為人民法院的監督、人民檢察院的監督以及當事人的申訴。人民檢察院的審判監督是指最高人民檢察院,上級檢察院對于下級法院作出的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按照審判監督程序提出抗訴。

抗訴是法律授予人民檢察院代表國家行使的一項法律監督權。由有抗訴權的人民檢察院提出,只有出現法定情況,人民檢察院才能提出抗訴。

1、 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2、 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3、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4、 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5、 對審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 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7、 審判組織的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審判人員沒有回避的;

8、 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未經法定代理人代為訴訟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因不能歸責于本人或者其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未參加訴訟的;

9、 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10、 未經傳票傳喚,缺席判決的;

11、 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12、 據以作出原判決、裁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13、 審判人員審理該案件時有貪污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刑事案件抗訴程序一般分為兩種,一是下抗上審,二是同抗同審。刑事抗訴包括上訴程序的抗訴和審判監督程序的抗訴。下抗上審是指依照刑事訴訟法第228條規定:“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認為本級人民法院第一審的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時候,應當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而同抗同審是根據刑事訴訟法第254條規定,最高人民檢察院對各級人民法院、上級人民檢察院對下級人民法院已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如果發現確有錯誤,有權依法向同級人民法院提出抗訴。

地方各級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第一審判決、裁定的抗訴,應當通過原審人民法院提出抗訴書,并且將抗訴書抄送上一級檢察院。原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抗訴期滿后3日以內將抗訴書連同案卷、證據移送上一級人民法院,并且將抗訴書副本送交當事人。

上級檢察院認為抗訴正確的,應當支持抗訴;認為抗訴不當的,應當向同級人民法院撤回抗訴,并且通知下級檢察院。下級檢察院認為上級檢察院撤回抗訴不當的,可以提請復議。上級檢察院應當作出復議,并將復議結果通知下級檢察院。上一級檢察院在上訴、抗訴期限內發現下級檢察院應當抗訴而沒有抗訴的,可以指令下級檢察院依法提出抗訴。

三、 執行監督

執行監督是指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監督,刑罰執行監督的內容包括對死刑、無期徒刑、有期徒刑、拘役、管制等主刑執行和對罰金、剝奪政治權利、沒收財產等附加刑執行是否合法實行監督。

在《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二十條第七款規定了人民檢察院對監獄、看守所的執法活動實行法律監督。同時第21條規定了,檢察院在行使法律監督職權時,可以進行調查核實,并依法提出抗訴、糾正意見、檢察建議

同時在《刑事訴訟法》第276條規定,人民檢察院對執行機關執行刑罰的活動是否合法實行監督。如果發現有違法的情況,應當通知執行機關糾正。

具體內容有如下:

1、據以交付執行的判決、裁定是否已發生法律效力,交付、執行的手續是否合法,執行機關是否符合法律規定;

2、監獄和其他刑罰執行機關收押罪犯的活動是否合法;

3、發現監獄、未成年犯管教所、拘役所、看守所對服刑期滿或依法應當予以釋放的人員沒有按期釋放的,或者對服刑未滿又無合法釋放根據的罪犯予以釋放等違法行為,應當依法通知糾正;

4、發現對被判處管制、剝奪政治權利的罪犯,公安機關監督管理措施沒有落實或者監督管理措施不當;執行期滿沒有通知本人并公開宣布解除管制或恢復政治權利等違法行為的,應當依法通知糾正;

5、發現人民法院對判處罰金、沒收財產的罪犯沒有依法予以執行,或者執行不當的,或者罰沒的財物未及時上繳國庫的,應當及時通知糾正;

6、對于被判處拘役、有期徒刑適用緩刑的罪犯,應當監督有關單位對罪犯的監督管理和考察措施是否落實;

7、對于人民法院判決被告人無罪、免除刑事處罰的,在押被告人沒有必要立即釋放的,應當依法通知糾正;

8、對于死刑緩期2年執行的罪犯,2年期滿是否依法及時予以減刑,若沒有及時減刑,應當依法通知糾正;

9、對于服刑中的罪犯又犯新罪或者又發現了新罪,是否已依法追究進行監督;

10、對于服刑罪犯的申訴是否既是轉送,并作出正確處理進行監督。

北京衡寧律師事務所 鞏志芳

總結

《憲法》第131條規定:“人民檢察院依照法律規定獨立行使檢察權,不受行政機關、團體、個人的干涉”,賦予了檢察院依法獨立行使檢察權的地位,也真正決定了檢察機關可以真正有效的履行法律監督職能。司法公正除了實體上的公正,也要保證程序上的公正,檢察院作為法定的檢察機關,從刑事訴訟活動的開始到結束都扮演著監督者的角色,有利于實現真正的公平正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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