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長訴訟時效期間(一般訴訟時效與最長訴訟時效)
第五百九十四條的規定如下: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四年。本條是關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訴訟時效的規定。
根據《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條的規定: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三年。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訴訟時效分為普通訴訟時效和特殊訴訟時效,第188條規定的是普通訴訟時效,也就是三年訴訟時效,其中所說的“法律另有規定的”,則是類似于本條規定的特殊訴訟時效,也就是四年訴訟時效。
對于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參照《聯合國國際貨物買賣時效期限公約》的規定,規定了四年的特殊時效。對于技術進出口合同,由于此類案件爭議具有涉外因素,合同履行所需期限可能更長,跨越空間也更大,因此案件都比較復雜,涉及標的額也較大,為了更好的保護當事人的權益,因此也規定了四年的訴訟時效。
除了這兩類合同,《民法典》合同編中其他典型合同或非典型合同引起的爭議,其訴訟時效都是三年,最長時效為二十年。此外,涉及訴訟時效的中止、中斷及延長的規定,均適用于所有合同糾紛,包括本條規定的兩類特殊合同。
作者:李英律師,廣東東方昆侖(東莞)律師事務所高級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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