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是適格被告的法律規定(適格原告的法律規定)
最高法:行政機關在拆除現場就是適格被告嗎?
在征收過程中,會出現一些強制拆除行為,此時,被征收人或者利害關系人需要尋找正確的被告進行維權,有時征收相關的行政機關在現場,就會以他為被告向法院提起訴訟,那這種尋找被告的方法正確嗎?
對此,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最高法行賠申1647號《行政裁定書》作出了這樣的認定:拆除工作開始前,涉案的出租人主動聘請了公證處對涉案的承租人的建筑物、附屬建筑物及租賃廠房裝修現狀進行證據保全,邀請了專業公司對涉案的承租人的財產及其機器設備進行資產評估,還與搬遷公司簽訂合同并支付房屋拆除的費用,且涉案的出租人也自認系其組織實施了涉案的拆除行為,故對案涉房屋及設備實施拆除行為的主體為涉案的出租人。涉案的承租人主張被訴的行政機關在涉案的出租人自行拆除案涉房屋的過程中知情、指導并實施了協助維穩等行為,不能等同于被訴的行政機關直接實施或委托實施了拆除行為,現有證據不能證明被訴行政行為存在,涉案的承租人的主張沒有事實根據。
因此,行政機關在拆除現場并不等同于其實施或委托實施了拆除行為,以該理由認定其屬于適格被告不會得到法院的支持。
律師說法:在征收過程中,如遇到違法強制拆除行為,找對正確的被告是非常重要的,但實踐中往往一些被征收人很難確定誰才是適格被告,此時建議各位被征收人要咨詢專業的律師來解決問題,必要時聘請專業的律師代理案件,專業律師對處理這類案件有豐富的實踐經驗,律師的介入會更高效的解決你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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