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工資的構成

工資=基本工資+津貼+補助+獎金,不包括社保、公積金、勞動保護、福利、培訓等費用。

津貼:1、補償職工特殊勞動和額外勞動的費用。高空津貼、井下津貼、野外工作津貼、班主任津貼、值班津貼等。

2、保健性津貼。衛生防疫津貼、醫療衛生津貼等。

3、技術性津貼。特級教師津貼、工人技師津貼等。

4、工齡性津貼。工齡津貼、教齡津貼等。

5、其他。伙食津貼、書報費、合同職工工資性津貼等。

補貼:為保證職工工資水平不受物價上漲的影響而支付的費用,如肉類價格補貼、住房補貼、水電補貼等。

社保和福利費用:喪葬費、撫恤金、醫療費、困難補助、探親路費、交通補貼等。

勞動保護:工作服、解毒劑、護目鏡等。

二、社保繳費基數中的工資構成及范圍

基本工資+津貼+補助+獎金

三、勞動者離職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

應得工資,不扣除社保、公積金、損失賠償、個稅、處罰等。

四、最低工資標準是否包括五險一金

包括。

五、工資支付期限和支付方式

全日制用工的,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非全日制用工的,結算周期不超過15日。

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支付。

六、勞動合同解除時的工資結算

員工離職當月工資按照實際出勤天數除以應出勤天數,再乘以總工資。用人單位應在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一次性結清勞動者工資。

七、工資表的保存期限

24個月。

八、加付賠償金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勞動報酬、加班費或者經濟補償;勞動報酬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應當支付其差額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責令用人單位按照應付金額的50%-100%的標準向勞動者加付賠償金:

1、未按照合同約定或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

2、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支付勞動者工資的;

3、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費的;

4、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未依法支付經濟補償。

九、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

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的勞動報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較大,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仍不支付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處或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對單位判處罰金,并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前款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后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

十、員工互相打聽工資是否違紀

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內容上應當合理合法,應實行同工同酬,并保證員工的知情權。若因員工相互打聽工資而解除合同,應支付雙倍經濟補償金。

十一、崗前培訓期的工資

試用期工資不低于合同約定正式工資的80%,并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如果未約定試用期,則按照正式員工同等標準發放工資。

十二、 勞動合同對于報酬約定不明/無勞動合同

重新協商——適用集體合同——實行同工同酬——社平工資

十三、加班工資的計算

1、標準工時制:超過勞動合同約定的工時即應支付加班工資。

2、計件工資制:在制度工作時間完成計件定額前提下,制度工作時間外加點完成的工作量按照計件單價150%計算。休息日和法定節假日加班工作的按照200%和300%的單價支付。

3、綜合計算工時制:年工作日=365-104-11=250(天/年)

季工作日=250除以4=62.5(天)

月工作日=250除以12=20.83(天)

如在一個綜合計算工時周期內超過法定標準工作時間屬于延時工作,應得150%工資。如工作日正好是標準工時制休息日的,屬正常工作。如工作日是法定節假日的,應得300%工資。

4、不定時工作制:采用不定時工作制的員工,不執行關于標準工時制下加班工資的規定。

十四、補休和調休

補休是彌補勞動者在休息日正常工作而失去的休息時間。休息日補休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資,法定節假日補休要計算加班工資。

調休是國家改變休息日的行為,因為休息日改變而支付正常上班工資。

十五、加班和值班

加班是法定工作時間外,用人單位基于生產經營需要,對勞動者工作時間的延長。

值班是指勞動者根據用人單位要求,在正常工作時間外擔負一定非生產性責任,主要是因為單位安全、消防、假日等需要擔任單位臨時安排或制度安排的與勞動者本職工作無關的任務。

十六、小時工資的折算

月工資收入 除以(月計薪天數 乘以 8小時)。

十七、加班時間

一般每日不超過1小時,特殊原因不超3小時,每月不超過36小時。

十八、超時加班的行政處罰

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罰款。

十九、事假

一般不給付工資,除非合同另有約定(參與社會活動的除外)。

二十、產假提前返崗的待遇

視為勞動者對于自身權利的放棄,無須另外支付加班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