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說“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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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民事法律行為

第四節(jié)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一 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期限屆滿或條件成立,才有效)

法言俗語

“如果你戒煙成功,我就送你一套西裝” “如果你考上大學,我送你一臺筆記本電腦” “如果明天下雨,我就加購一批雨具” “下個月開始,你來當我們的經(jīng)理” ……生活中,我們常常聽到這樣的話,其實這就是《民法典》中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

前面我們說,民事法律行為要符合一定的條件才能產(chǎn)生預想的法律后果,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那么是否只要符合法律條件就能理直氣壯要求相對方履行了呢?當然不是,還有一種當事人約定的條件,滿足了法律規(guī)定的條件,就不能任意更改反悔了,但不能立即要求他人履行,還要等待約定的條件實現(xiàn)或者等待約定的期限到來,才能要求履行,如不履行則可以訴諸法律保護。在上述例子中,戒煙就是一個條件,設(shè)定條件的目的就是激勵或者鼓勵對方,如鼓勵對方戒煙,鼓勵對方好好學習等。在日常生活中, 可以約定條件成就時生效,也可以約定條件成就時法律行為失效。例如,小張和小王約定如果可以將房屋租賃給小王使用,但如果小張的孩子結(jié)婚要用這套房子則租賃合同結(jié)束。這里的小張孩子結(jié)婚用房屋也是附加的一個條件。對于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如果行為人為了自己的利益人為干預條件成就或不成就,法律對這種行為給予規(guī)制,為了自己利益不正當阻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成就;為了自己利益不正當促成條件成就的, 視為未成就。

“下個月開始” 是一個終究會到來的日期,如果以一個確定會到來的時間點或期間作為民事法律行為生效或者失效的限定,就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例如,某租賃合同約定 “該合同自明年1月1日起生效”,明年1月1日確定會來到,所以該租賃合同自明年1月1日起生效,如果約定 “該合同于明年12月31日前終止”,合同就變成了附解除期限的合同,合同一直有效直到明年的12月31日。

《民法典》條文

第一百五十八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條件,但是根據(jù)其性質(zhì)不得附條件的除外。附生效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生效。附解除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條件成就時失效。

第一百五十九條 附條件的民事法律行為,當事人為自己的利益不正當?shù)刈?/p>

止條件成就的,視為條件已經(jīng)成就;不正當?shù)卮俪蓷l件成就的,視為條件不成就。

第一百六十條 民事法律行為可以附期限,但是根據(jù)其性質(zhì)不得附期限的除

外。附生效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至時生效。附終止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自期限屆滿時失效。

以案釋法

小李打算出售房屋,問小趙是否購買,小趙說 “如果明天早上8點你們樓前經(jīng)過一群小學生,我就用10萬元購買你的房屋”,小李欣然同意。小趙回家后有些后悔。第二天早上7點50分,一群小學生正要從小李門前經(jīng)過,小趙趕緊潑了一盆水想要擋住去路,沒料到,這群小學生被??吭诼愤叺男\嚱幼吡?。

小李和小趙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是一個附條件的合同,8點經(jīng)過一群小學生這一事實有可能發(fā)生也有可能不發(fā)生。小李同意后二人之間的房屋買賣合同就成立了但仍舊未生效。從最終結(jié)果來看,8點小李門前未有一群小學生經(jīng)過,所以條件未成就,二人之間的買賣合同未成效。仔細來看,小趙試圖以自己的行為阻止條件的成就,從而使買賣合同不生效。但最終小學生沒有經(jīng)過的原因并非因為小趙的潑水行為,所以不能擬制產(chǎn)生條件成就的后果。如果沒有校車的介入,小趙潑水的行為導致了小學生不經(jīng)過,那么法律就認定條件成就,二人之間的買賣合同生效,小趙如果不按照合同履行義務,則要承擔違約責任。

法官說法

01 條件不是隨便就能設(shè)立的,法律規(guī)定有一部分法律行為的特點決定了其不能附加條件。例如,如果雙方彼此負有同種債務在身,一方債務到期,另一方主張抵銷,這時不可以附帶其他條件。條件必須是將來不確定的事實,如天氣等,如果是確定發(fā)生的事情作為條件,實際是附期限。所附的條件不能是違反法律或者公序良俗的行為,如以犯罪行為作為條件,或者以結(jié)婚、離婚等身份行為作為條件都不可以。

02 附條件的法律行為條件成就前,一定要讓條件自然發(fā)展下去,不能為了自己的私人利益妄想用外界力量干預條件成就或者不成就,否則就會產(chǎn)生相反的法律后果。所以,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遵守誠實信用原則,不要自作聰明為了自己利益人為干預,才能維護自身長遠利益,維持正常的民事法律秩序。

03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要為民事法律行為設(shè)定期限,設(shè)定一個將來的日期是最常見的辦法,但要注意日期的可實現(xiàn)性,“一萬年以后” 這樣的日期超出了人的壽命極限,不能作為期限。如果是設(shè)定一個事實發(fā)生的日期作為期限,就必須確保這個事實是一個在將來確定會發(fā)生的日期,如果不是必然會發(fā)生,就變成了附條件的法律行為。

04 除了以上附條件和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為,還有一種類似的行為需要我們注意。如出賣人將一輛汽車賣給司機,但要求司機在出售車輛時優(yōu)先將車輛再賣給出賣人自己。司機是否優(yōu)先出賣給原來的出賣人不會影響二人間買賣行為的生效與失效,只是賦予了司機一定的義務, 如果不履行義務可以要求違約方強制履行或者承擔違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