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發了幾篇有關勞動爭議仲裁的文章和視頻,引發的不少老鐵的關注和共鳴,私信咨詢數量每天爆滿。大家最關心的問題之一是關于勞動仲裁時效,究竟多久之內可以維權。超過一年會怎樣,還能不能申請勞動仲裁?今天大彬就完整地答復大家關于仲裁時效的問題。請一定要認真閱讀全文!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請一定注意這個核心期限,這與民法典規定的訴訟時效完全不一樣。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當事人不知道其權利被侵害是不能開始起算勞動仲裁時效的!

同時,上述仲裁時效,因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主張權利,或者向有關部門請求權利救濟,或者對方當事人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仲裁時效期間重新計算。換句話說,當勞動者知道權利被侵害,向用人單位主張過權利,或者向勞動監察部門就該維權事項投訴過,或者用人單位答應履行,這個時效就會中斷。從這個中斷的時候起就會重新計算,再計算一年。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當事人不能在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申請仲裁的,仲裁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時效期間繼續計算。那么什么叫不可抗力,即不能預見、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而并非一般的困難,或者自認為沒有辦法的情況。

勞動關系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時效期間的限制;但是,勞動關系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系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這個就更好理解,也就是說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話,只要還在職,就永遠不會存在勞動仲裁時效到期。但一旦勞動關系終止,就必須在一年內主張,否則仍然會有到期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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