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法提供具體損失的證據,就要被駁回訴訟請求?

我們講過很多當事人被違法強拆的案例,也強調了如何防止被違法強拆,但現實情況是非常復雜的。被違法強拆了,如何拿到賠償?沈律師認為最有效的、最直接的辦法就是提起訴訟,但是在訴訟中也有很多需要注意的地方。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對損失的舉證問題。今天給大家分享的是,如果被拆遷人對自己的具體損失確實無法舉證的,能否得到這部分賠償?下面我們一起來看這個案例!

被拆遷人的房屋被違法強拆了,在確認違法之后,其提起了賠償之訴,要求賠償房屋及屋內物品損失150萬元,因為房屋已經被強拆,原告難以對自己的損失進行舉證。但原告聲明了其同意按照評估結果調整賠償數額。但是一審和二審人民法院均認為原告要求的具體損失賠償沒有證據證明,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原告向最高人民申請再審,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再審申請人雖然沒有提供具體損失的證據,但在一審庭審中曾明確表示申請評估鑒定,并“愿以人民法院委托評估的數額為準”。在此情況下,原審法院直接以再審申請人未提供具體損失的證據為由駁回其賠償請求導致再審申請人獲得賠償的權利實際上被虛置。

從這個案例我們可以看出,由于違法強拆導致被拆遷人無法舉證的,即使被拆遷人拿不出具體的證據,也有權獲得賠償,除了通過評估能得出應賠償的數額,法官還應當結合生活經驗作出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