學校安全事故處置堅持依法依規、客觀公正、協商調解、多元參與、部門協同、及時迅速的原則。安全事故處理一般包括四個階段:事故報告階段、事故調查階段、事故處理階段、事故結案階段。

安全事故發生后,學校應當立即啟動預案,及時開展救助。發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時,要由學校主要負責人牽頭,必要時由當地人民政府或者學校主管部門牽頭處理,學校做好協助和配合工作。

學校應迅速組織受傷人員的救護,保護好事故現場,在積極協助有關部門對師生進行救治的同時,詳細了解情況,主動配合有關部門事故的原因進行調查,及時追蹤了解事故的發生發展情況、處理結果及改進措施報告區教育局。

嚴格責任追究。哪一級發生遲報、漏報、瞞報問題由哪一級負責。對隱瞞、緩報或者謊報的,必須嚴肅追究有關領導人和直接責任人的行政責任;對造成嚴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

在校園安全事故中,學校作為涉事方,應當建立便捷的溝通渠道,及時通知受傷害者監護人或者近親屬,告知事故糾紛處理的途徑、程序和相關規定,積極引導以法治方式處置糾紛。還應特別關注輿情變化,避免采取息事寧人或者推諉塞責的方式進行處置,要關心受傷害者,保障受傷害者或其監護人的知情權和合理表達訴求的權利,防止因激怒公眾,促使輿情升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