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法拆除違建,需要對被拆遷人進行賠償嗎?

我們都知道,違建本身并不是被拆遷人的合法財產,所以人民法院的觀點是即使違建被強拆,也不應當獲得賠償。這是“人們不能從其違法行為中獲利”這一法理的應用。但是如果行政機關在拆除被拆遷人的違建中違反了法律規定,那么此時被拆遷人能夠獲得賠償嗎?能獲得多少賠償呢?

被拆遷人林先生為了多占宅基地,未經法定程序在村集體的空閑宅基地上建了一處庫房,但是因為沒有合法的手續而被村民舉報,后縣政府的工作人員在未作出《責令限期拆除通知》的情況下將房屋直接強拆。林先生認為雖然自己的房屋是違建,但是縣政府在強拆過程中也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而在未進行任何通知的情況下將自己的房屋拆除明顯違反了法定程序。于是向人民法院提起確認行政行為違法之訴。人民法院在審理之后支持了林先生的訴訟請求。

林先生后續又提起了行政賠償訴訟,因為庫房內存放著林先生的糧食等物品,因為政府的強拆行為這部分財產毀損。另外,林先生認為即使房屋是違建,可是建設這一建筑的磚石、鋼筋等建筑材料屬于自己的合法財產,還可以進行回收,如果自己實施拆除還能挽回一部分損失。

對于林先生的第二個訴訟請求,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只有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受到侵害的時才能夠獲得行政賠償。違建本身是違法的,但是構成違建的建筑材料是合法的。在正常的拆除過程中也會導致一部分建筑材料的損失,這部分損失不應當由行政機關賠償,而如果因為行政機關違法實施強拆的行為造成的損失大于正常拆除的可以造成的損失,則行政機關需要對這部分損失進行賠償。

通過上述分析我們可以看出,即使自己的建筑屬于違建,也需要行政機關合法實施拆除行為,否則依舊可以向行政機關要求賠償。

以上就是關于行政機關違法對違建實施強拆被拆遷人能否獲得賠償這一問題的簡單介紹,希望可以幫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們!如果您的房屋被違法強拆等相關問題,可以拿起法律武器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