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最高額抵押與一般抵押的區別

1、最高額抵押是為將來發生的債權作擔保;一般抵押權的設定以債權的存在為前提,一般抵押權是為擔保已存在的債權存在。

2、最高額抵押所擔保的債權具有不確定性,在最高額抵押的情況下,只有到決算期,所擔保的債權才能從不特定轉化為特定,才可以確定所擔保的實際債權數額;一般抵押權所擔保的債權是特定的,不僅表現為債權類型特定,而且債權的數額也是特定的。

3、最高額抵押是對一定期限內連續發生的債權作擔保,不適用僅發生一個獨立債權的情況;一般抵押權是對已經存在的債權作擔保。

二 不動產抵押權生效與不動產抵押合同的生效

1、不動產抵押合同是要式合同,雙方在合同書上簽字或蓋章即成立并生效,除非法律另有規定或者合同另有約定如附有條件或者期限。

2、抵押權的生效需要滿足兩個條件,一是當事人雙方意思表示一致旨在設定不動產抵押權的抵押合同,其性質是債權合同;二是作為法定公示方法的,在登記機關完成不動產抵押權登記。

綜上,存在抵押合同的情況下,同時需要辦理不動產抵押登記,抵押權才能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61條規定:抵押物登記記載的內容與抵押合同約定的內容不一致的,以登記記載的內容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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