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找工作的過程中常常能看到“勞務派遣”這個詞,而當勞務派遣工遇到試用期問題,該怎么解決呢?勞動者已經于勞務派遣單位簽訂了勞動合同,約定了試用期,用工單位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呢?

網友咨詢:

小李于2023年1月與某勞務派遣公司簽訂一份為期四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4個月,當月被派遣到某電器廠從事工作,為期兩年。2023年1月底,該勞務派遣公司又派遣小李到新的工作單位。在辦理入職時,新的工作單位提出要再約定試用期2個月。勞務派遣合同,用工單位能否約定試用期?

安徽自智律師事務所彭海濤律師解答:

關于勞務派遣合同,用工單位能否再次約定試用期的問題,實踐中有不同的觀點。

1、用工單位不能單獨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根據《勞務派遣暫行規定》第六條規定: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即用人單位,被派遣的勞動者與用工單位并未簽訂勞動合同,雙方不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故不能單獨約定試用期。

2、應當允許用工單位與勞動者約定試用期。

勞務派遣公司并不是實際用工者,真正關心被派遣勞動者是否能勝任工作的,是用工單位。當用工單位不同時,不屬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中的“同一用人單位”,應當允許再次約定試用期。

3、法律明確規定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可是對于用工單位而言,確實需要試用考察的時間,才能判斷勞動者是否符合錄用條件。因此勞務派遣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試用期可以分開使用。

《勞務派遣暫行規定》

第六條

勞務派遣單位可以依法與被派遣勞動者約定試用期。勞務派遣單位與同一被派遣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

彭海濤律師解析:

按照《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勞務派遣合同屬于勞動合同的一種,因此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

彭海濤律師2009年畢業于安徽工程大學,現任職于安徽自智律師事務所。法學理論基礎扎實,法律知識全面,從業以來年均辦案超過百件,零中差評、零投訴。同時具有豐富的企業工作經歷和社會經驗,對公司相關法律事務見解獨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