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合同成立的時間(借貸合同無效的情形)
民間借貸是一種歷史悠久、在世界范圍內廣泛存在的民間金融活動,主要指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以及法人或其他組織相互之間,以貨幣或其他有價證券為標的進行資金融通的行為。那么,民間借貸合同生效時間怎么確定,合同的有效期法律是怎樣規定的?
網友咨詢:民間借貸合同生效時間怎么確定?
浙江同舟律師事務所韓志清律師解答:
1、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生效時間
自然人之間的借款合同,自貸款人提供借款時生效。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視為具備自然人之間借款合同的生效要件:
(1)以現金支付的,自借款人收到借款時;
(2)以銀行轉賬、網上電子匯款或者通過網絡貸款平臺等形式支付的,自資金到達借款人賬戶時;
(3)以票據交付的,自借款人依法取得票據權利時;
(4)出借人將特定資金賬戶支配權授權給借款人的,自借款人取得對該賬戶實際支配權時;
(5)出借人以與借款人約定的其他方式提供借款并實際履行完成時。
2、其他民間借貸合同生效時間
(1)當事人主張民間借貸合同自合同成立時生效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2)當事人另有約定或者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依據我國合同法的規定,借貸合同的期限一般是由借貸雙方協商確定的,而對最長的期限是沒有規定的。
韓志清律師解析:
民間借貸雙方可以發生在自然人之間,自然人與法人或其他組織之間,或者法人之間、其他組織之間,以及它們之間。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本單位內部通過借款形式向職工籌集資金,用于本單位生產、經營的,只要不存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五十二條、《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四條規定的情形,民間借貸合同就有效。
借款的返還期限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返還借款。對借款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的,借款人可以隨時返還;出借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內返還。
借款展期
借款人可以在還款期限屆滿之前向出借人申請展期。出借人同意的,可以展期。
借款與利息、費用等的償還順序
借款人除償還借款外還應當支付利息和費用的,當其給付不足以清償全部債務時,并且當事人沒有約定的,應當按照實現債權的有關費用、利息、借款的順序抵充。
民間借貸的利息規定:
借款人應當按照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對支付利息的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六十一條的規定仍不能確定,借款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借款期間1年以上的,應當在每屆滿1年時支付,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返還借款時一并支付。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未超過年利率24%,出借人請求借款人按照約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借貸雙方約定的利率超過年利率36%,超過部分的利息約定無效。借款人請求出借人返還已支付的超過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
1989年起從事法律工作,先后在民營500強、多元化企業擔任法律顧問。熟悉企業每個風險節點,擅長企業法律風險防范、股權設計、并購調查,疑難合同解析、建筑房產糾紛處理、婚姻繼承、交通事故賠償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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