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條件(有限公司董事會召開條件是什么)
集團董事會議事規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進一步健全和規范集團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決策程序,促進董事會有效履行職責,充分維護集團利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公司章程》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集團是依法成立的獨資企業。集團不設股東會,董事會按照法律、法規、規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和授權履行職責,并對出資者負責。
第三條 集團設立董事會秘書室作為董事會常設工作機構,與綜合管理部合署辦公。主要負責籌備董事會會議、辦理董事會日常事務、負責與董事、監事的信息溝通,為董事工作提供服務等事項。
第二章 董事會職權
第四條 董事會對股東負責,按國家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和程序行使下列職權:
(一)向股東報告工作,并執行股東的決定;
(二)決定集團的經營方針和投資方案;
(三)制訂集團的年度財務預算方案、決算方案;
(四)制訂集團的利潤分配方案和彌補虧損方案;
(五)制訂集團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的方案;
(六)制訂集團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決定集團內部管理機構的設置;
(八)根據股東提名,聘任或者解聘集團高級管理人員,決定其報酬事項;
(九)制訂集團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五條 董事會按照規范與效率兼顧的原則,建立相應的授權機制,明確董事會、經營班子之間的權責邊界。
第六條 對于經理層審批權限內的事項,根據貸款人、國土、房管或工商等政府相關部門的規定要求,需要出具董事會決議的,董事會根據總裁的提請,簽署并出具有關決議。
第三章 會議制度
第七條 董事會會議包括定期會議和臨時會議,按照集團章程規定召開。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會應召開臨時會議:
(一)1/3以上董事聯名提議時;
(二)監事會提議時;
(三)董事長認為必要時;
(四)股東認為必要時。
董事長應當自接到提議后十日內召集董事會臨時會議并主持會議。特殊情況下,經三分之二(含)以上董事聯名同意或股東要求的,可隨時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第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以現場會議形式舉行。
如遇特殊情況召開的董事會臨時會議,可采用現場會議、視頻會議、電話會議等形式舉行;當遇到緊急事項且董事能夠掌握足夠信息進行表決時,可采用電話會議或者制成書面材料由董事分別審議的形式,對議案作出決議。
第十條 董事會會議由董事長召集并主持。董事長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董事共同推舉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十一條 董事會會議至少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含受托代表,下同)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會議由過半數的無關聯關系董事出席即可舉行。
第十二條 監事可列席董事會會議;總裁和董事會秘書未兼任董事的,應當列席董事會會議;根據需要可要求與所議議題相關的集團其他人員列席董事會會議。
第十三條 董事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半數以上通過,但以下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董事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
(一)集團合并、分立、變更公司形式、解散、申請破產、修改公司章程、增減注冊資本、發行公司債券及子公司的改制方案、實施主輔分離企業改制方案。
(二)集團的企業定位、產業分工和發展主業,集團發展戰略與規劃。
(三)集團的年度投資計劃;重大投資項目;建設單位投資額在10萬元以上的工程項目。
(四)集團及重要子公司產權轉讓、劃轉、評估及股份公司國有股權管理事項。
(五)集團稅后利潤分配方案、虧損彌補方案、年度財務預算和決算報表及說明,集團年度會計報表合并范圍的變化,集團以前年度的虧損、掛帳損失,需要核銷盈余公積金、資本公積金、實收資本,以及用公積金彌補虧損或者轉增資本。
(六)集團年度融資計劃;為子、分公司提供擔保,超出其持股比例對所參股企業提供的擔保以及對所投資企業外的企業提供的擔保。
(七)集團的股權期權激勵方案,集團及子公司工資總額使用計劃管理。
(八)集團擬從事股票、期貨、證券、保險等高風險業務以及變更主營業務(含與企業主營業務相關的各種資質的轉移)、轉讓核心技術和著名品牌。
(九)集團的內部機構設置,財務管理制度、薪酬分配制度、資產管理制度。
(十)集團確需變更的會計政策與會計估計,財務快報、中介機構對年度財務決算的審計報告、年度內部審計工作計劃及內部審計工作結果。
第十四條 董事會表決事項與某董事有關聯關系時,該董事不得對該事項行使表決權,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決權。董事會會議就關聯事項所作決議須超過集團全體董事的半數以上通過,其中本規則第十四條所列重大事項須經無關聯關系董事的三分之二(含)以上通過。
第四章 會議議案
第十五條 董事長、總裁、董事及各專門委員會可以提出董事會會議的議案,集團職能部門報請分管領導、總裁、董事長同意后可以提出董事會會議的議案。
涉及公司勞動用工、薪酬制度、勞動保護、休息休假、安全生產、培訓教育和生活福利等基本管理制度的制定及修改的議案,職工董事應參與議案的擬定,并將征集的職工有關意見或合理訴求在議案中予以體現。
第十六條 議案內容應當屬于《章程》規定的董事會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與議案有關的材料應當一并提交。
第十七條 議案提出后,按照本規則的有關規定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應當通過董事會秘書或者直接向董事長提交經提議人簽字的書面提議。書面提議中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提議人的姓名或者名稱;
(二)提議理由或者提議所基于的客觀事由;
(三)提議會議召開的時間或者時限、地點和方式;
(四)明確和具體的提案;
(五)提議人的聯系方式和提議日期等。
第十八條 董事會秘書收到上述書面提議和有關材料后,應于兩日內轉交董事長。董事長認為提議內容不明確、不具體或者有關材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提議人修改或者補充。
第五章 會議的召開
第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應當在召開前向公司全體董事、監事會及其他列席人員送達會議通知。會議通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會議時間和地點;
(二)會議的召開方式;
(三)擬審議的事項(會議議案);
(四)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臨時會議的提議人及其書面提案;
(五)董事表決所必需的會議材料;
(六)董事應當親自出席或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會議的要求;
(七)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八)發出通知的日期。
口頭會議通知至少應包括上述第(一)、(二)項內容,以及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說明。
第二十條 召開董事會會議應當于會議召開3日前通知全體董事。
董事會會議的通知方式包括專人送達、傳真、電傳、電報或郵件、口頭通知等。非直接送達的,還應當通過電話進行確認并做相應記錄。
若遇情況緊急,需要盡快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的,可以隨時通過電話或者其他口頭方式發出會議通知,但召集人應當在會議上作出說明。
董事如已出席會議,并且未在到會前或到會時提出未收到會議通知異議的,應視作已向其發出會議通知。
第二十一條 董事會定期會議的通知發出后,因特殊情況如果需要變更會議的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增加、變更、取消會議議案的,應當在原定會議召開日之前1日發出變更通知,說明情況和提交新議案的有關內容及相關材料。不足1日的,會議日期應當相應順延或者在取得全體與會董事的認可后按期召開。
董事會臨時會議的會議通知發出后,如果需要變更會議的時間、地點等事項或者增加、變更、取消會議議案的,應當事先取得全體與會董事的認可并做好相應記錄。
第二十二條 會議通知發出至會議召開前,董事會秘書負責或組織安排與所有董事的溝通和聯絡,獲得董事關于有關議案的意見或建議,并將該等意見或建議及時轉達議案提出人,以完善其提出的有關議案及補充董事對議案內容作出相應決策所需的資料,包括會議議題的相關背景材料和其他有助于董事作出決策的資料。
三分之一以上的與會董事認為議案不明確、不具體,或者因會議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導致其無法對有關事項作出判斷時,可聯名提出緩開董事會會議,董事會應予采納。提議緩開會議的董事應當對議案再次提交審議應滿足的條件提出明確要求。
第二十三條 董事應當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因故不能出席會議的,應當事先審閱會議材料,形成明確的意見,書面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受托董事應當向會議主持人提交書面委托書,在會議簽到簿上說明受托出席的情況。董事未出席董事會會議,亦未委托代表出席的,視為放棄在該次會議上的表決權。
委托書應當載明:
(一)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姓名;
(二)委托人不能出席會議的原因;
(三)委托人對每項提案的簡要意見;
(四)委托人的授權范圍和對提案表決意向的指示;
(五)委托人的簽字或蓋章、日期。
第二十四條 董事不得在未說明其本人對議案的個人意見和表決意向的情況下全權委托其他董事代為出席,有關董事也不得接受全權委托和授權不明確的委托。受托董事不得代表委托董事對未包括在會議通知中的提案進行表決。
委托其他董事對代為發表意見和簽署書面確認意見的,應當在委托書中進行專門授權。
在審議關聯交易事項時,非關聯董事不得委托關聯董事代為出席,關聯董事也不得接受非關聯董事的委托。
第六章 審議和表決
第二十五條 會議對每個議案逐項審議,首先由議案提出者或議案提出者委托他人向董事會匯報工作或作議案說明。在審議有關方案、議案和報告時,為了詳盡了解其要點和過程情況,董事可向承辦部門負責人詢問有關情況;也可以在會前向董事會秘書、會議召集人、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人員和機構了解決策所需要的信息。
除董事長緊急提議且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同意以外,董事會會議不得審議未包括在會議通知中的議案。
第二十六條 會議主持人應當提請與會董事對各項議案發表明確意見。董事應當認真閱讀有關會議材料,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獨立、審慎地發表意見。所有與會董事須發表同意、反對或棄權的意見。代為出席會議的董事應在授權范圍內代表委托人行使權利。
第二十七條 職工董事應將征集的職工有關意見或合理訴求在董事會會議決議過程中反映、說明或提出意見建議。在董事會會議研究決定涉及職工切身利益的決議程序中,職工董事應將該決議事項需要特別說明的調查材料或資料向董事會提交,并就該事項的決議發表意見。
第二十八條 每項議案經過充分討論后,主持人應當適時提請與會董事進行表決。三分之一以上的與會董事或三分之二以上的外部董事認為議案不明確、不具體,或者因會議材料不充分等其他事由導致其無法對有關事項做出判斷時,可聯名提出對該議題進行暫緩表決,會議主持人應予采納。提議緩開會議或暫緩表決的董事應當對議案再次提交審議應滿足的條件提出明確要求。
第二十九條 董事會會議的審議在經董事長同意的前提下允許進行網上審議。
第三十條 網上審議事項由議案發起者報予董事會秘書,經董事長同意后由董事會秘書負責發起。審議事項應包括如下內容:
(一)董事會會議屆次、召開方式、時間及地點;
(二)董事姓名;
(三)審議表決的事項;
(四)審議事項有關材料;
(五)其他需要記載的事項。
第三十一條 網上審議事項經集團董事網上審議。董事應當認真閱讀事項有關材料,在充分了解情況的基礎上獨立、審慎地發表意見。為了詳盡了解其要點和過程情況,董事可向承辦部門負責人詢問有關情況;也可以在會前向董事會秘書、會議召集人、總裁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等有關人員和機構了解決策所需要的信息。所有與會董事須發表同意、反對或棄權的意見。
第三十二條 網上審議事項應當在流程發起后兩天內審議完畢。審議完畢后由董事會秘書負責記錄匯總,并形成正式文件進行歸檔保存及傳達。
第三十三條 董事對董事會會議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會議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的決定,致使集團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集團負相關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免除責任。對在討論中明確提出異議但在表決中未明確投反對票的董事,不得免除責任。董事無正當理由,為免除責任對董事會表決事項故意投反對票或棄權票,以致喪失時機造成集團遭受重大損失的,承擔相關責任。
第三十四條 董事應在董事會決議上簽字。對于未出席會議的董事,或以非現場方式召開董事會會議的,董事會秘書應負責在會議結束后的3個工作日內將董事會會議決議送達每位董事。每位董事應在收到決議后的3個工作日內在決議上簽字,并將簽字后的決議送交董事會秘書。
第三十五條 董事會秘書應當安排專人對董事會會議做好記錄。董事會會議現場召開和以視頻、電話等方式召開的,可視需要進行全程錄音、錄像。董事會會議記錄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會議屆次和召開的時間、地點、方式;
(二)會議通知的發出情況;
(三)會議召集人和主持人姓名;
(四)董事親自出席和受托出席的情況;
(五)會議議程;
(六)董事發言要點;
(七)每項議案的表決方式和表決結果(表決結果應載明同意、反對或棄權的票數);
(八)與會董事認為應當記載的其他事項;
(九)董事簽署。
第三十六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在會議結束后3個工作日內整理完畢會議記錄并形成會議紀要,送達出席會議的董事。董事應在收到會議紀要后3個工作日內在會議紀要上簽字,并將簽字后的會議紀要送交董事會秘書。若董事對會議紀要有任何意見或異議,可不予簽字,但應將其書面意見按照前述規定的時間送交董事會秘書。若確屬記錄錯誤或遺漏,董事會秘書應做出修改,董事應在修改后的會議紀要上簽名。
董事既不按照前款規定進行簽字確認,又不將其書面意見按照前述規定的時間送交董事會秘書的,視為完全同意會議記錄和會議紀要的內容。
第三十七條 董事會會議檔案,包括會議通知、會議材料、會議簽到簿、董事代為出席的授權委托書、會議錄音資料、表決票、經與會董事簽字確認的會議記錄、會議紀要、決議等,是集團重要檔案的組成部分,由集團綜合管理部收集整理并保存,保存期限為20年以上。
第七章 決議的組織實施
第三十八條 董事會決議事項,由總裁組織貫徹實施,總裁應在下次的董事會定期會議上通報有關決議的執行情況。
第三十九條 董事長應當督促有關人員落實董事會決議,檢查決議的實施情況,在檢查中發現有違反決議的事項或決議未認真落實時,應要求和督促總經理予以糾正。
第八章 董事會經費
第四十條 董事會秘書負責制訂董事會年度經費預算,由董事長批準,納入當年財務預算,計入管理費用。
第四十一條 董事會經費用途:
(一)董事會會議的費用;
(二)中介機構咨詢費、顧問費;
(三)以董事會名義組織的各項活動經費;
(四)董事會其他支出。
第四十二條 董事會經費由集團財務管理部具體管理,各項支出由董事長審批決定。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三條 本規則未盡事宜,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執行。本規則如與國家日后頒布的法律、法規、章程相抵觸時,執行國家法律、法規、章程的規定。
第四十四條 本議事規則及其修改須經全體董事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后生效。
第四十五條 本規則自生效之日起實施。
第四十六條 本規則由董事會負責解釋。
附件:議案表
董事會議案
議案題目:關于 的議案。
議案概要:(概括議案的主要內容)
議決事項:(決議內容)
匯報部門與人員:
第一責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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