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權的內容

(1) 獨占權:我國《專利法》第十一條規定:“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制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2)實施許可權:它是指專利權人可以許可他人實施其專利技術并收取專利使用費。許可他人實施專利技術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面合同。

(3) 轉讓權:專利權可以轉讓他人、轉讓權包括專利申請權的轉讓和專利權的轉讓。轉讓有兩種形式,一是合同轉讓,一是繼承轉讓。

(4)標示權:它是指專利權人享有在其專利產品或者該產品的包裝上標明專利標記和專利號的權利。通過標記,可以起到宣傳作用,有助于擴大產品的銷售。同時,也可以起到警示作用,使其他人了解這種產品是受到專利保護的,不能隨意仿造。

專利權主要特征有哪些?

(1)具有獨占性,所謂獨占性亦稱壟斷性或專有性。專利權是由政府主管部門根據發明人或申請人的申請,認為其發明創造符合專利法規定的條件,而授予申請人或其合法受讓人的一種專有權。它專屬權利人所有,專利權人對其權利的客體(發明創造)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2)具有時間性,所謂專利權的時間性,是指對某種專利權保護應當同時具有某種特殊的保護時間性和限制,各國的專利法對于專利權的有效保護期均有各自的規定,而且計算保護期限的起始時間也各不相同。我國《專利法》第四十二條規定:“發明專利權的期限為20年,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專利權的期限為10年,均自申請日起計算。”

(3)具有地域性,所謂地域性,就是對專利權的空間限制。它是指一個國家或一個地區所授予和保護的專利權僅在該國或地區的范圍內有效,對其他國家和地區不發生法律效力,其專利權是不被確認與保護的。如果專利權人希望在其他國家享有專利權,那么,必須依照其他國家的法律另行提出專利申請。除非加入國際條約及雙邊協定另有規定之外,任何國家都不承認其他國家或者國際性知識產權機構所授予的專利權。